《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系列丛书: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释义》:
一、尸检记录要求
尸检的全过程及观察结果,必须及时准确地用文字、示意图、照片及录音录像等记录下来,文字和示意图是基本记录形式,是制作检验报告和鉴定书的依据,属于现场笔录形式,其本身即是法定汪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必须重视现场记录的重要性。现场记录一般有以下要求。
(一)全面记录
应按规范的尸体检验顺序将相关内容依次记录,用文字描述或画图标注,既要记录尸检的术式、尸检过程、特殊检验方法,也要记录检验中的各种客观所见,提取检材的部位、数量和种类,不可遗漏任何一项检验的过程和所见。此外全面记录也应包括尸检时的场所情况、温度湿度、天气情况等,检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检验时有无使用特殊容器、特殊化学药品等,对参加的主持人、检验人员、见证人员的姓名均应记录并签字确认。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