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基本情况
第1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应用
Paul D. Boehm, Brian L. Murphy
1.1 引言 004
1.2 污染化学特征和/或描述 006
1.3 污染排放历史重建和背景确定 007
1.4 责任确定和责任分配 008
1.4.1 场地责任,“超级基金法”和其他驱动因素 008
1.4.2 北伯林顿决定(Burlington Northern Decision) 010
1.4.3 毒性、风险和损害的贡献 011
1.4.4 分摊和Daubert 013
1.4.5 分配原则 014
1.5 保险诉讼 015
1.5.1 场外迁移、触发保险和排放时间 016
1.5.2 预期的和有意的vs突发的和意外的 017
1.6 有毒物质侵权 018
1.6.1 关联和因果关系 018
1.6.2 鉴别诊断 019
致谢 020
参考文献 020
1.1 引言
过去20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有了很大的发展,从专注于分析化学数据的专业数据分析扩展至化学、地理空间、史学、水文地质和地质年代学等多学科、多领域的应用,并与强大的统计和其他数据分析应用相结合,如迁移模型。同时,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研究的动机也在扩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早期多应用于溢油鉴定(Bentz,1976),这些研究受早期的国家和国际环境法影响。虽然与石油相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仍然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第8章),并且与油源识别有关的技术在不断发展,但是这些技术在其他化学品和其他方面的新应用不断出现,使该领域保持着高度动态发展。
就像“侦探小说”中的核心问题一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重奏”为何事,何地,何时,何人。这些问题贯穿始终,形成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核心基础,聚焦在污染排放的历史重建中,包括偶然的和“常规的”。在实践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包括三个基本的、相互关联的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了解已经排放的化学物质,无论在陆地上、空气中、地下水中或水生环境中,一个场地污染的化学特征和/或描述,构成了正在调查的场景。虽然现场特征很少能完全满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调查的数据需求(见第6章),但为几乎所有此类研究提供了基础;第二个要素是确定化学物质释放或排放到环境中的历史背景和时间,包括那些可能形成目前观测到的分布状态的历史环境迁移过程,这个要素完善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资料。这两个要素为形成第三个要素奠定了基础: 责任确定,以及*终对有害污染责任比例的分配。本章节仅对这三个要素进行概述,后续章节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以往对司法鉴定研究的讨论主要基于美国法律中的责任条款,但是,这些技术原理是根据各种国际法律在世界范围得以实践的。本章不详细讨论法律本身,我们聚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践的状况,包括可以采用司法鉴定方法来解决的问题和技术议题,所有这些都超越了与责任相关的法律要求。但是,在该领域的人员必须注意在法律和监管程序的范围内来进行科学实践。基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应用的专家报告已被联邦法院认可,并被法院用于污染源贡献的分配。用于形成这些意见的数据评估方法与联邦证据规则(th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702条中所允许的方法一致。例如,在世纪铝案(Century Aluminum case)中2,法院采信了基于对从受影响场地不同位置收集的样本集使用主成分分析(PCA;见第18章和第19章)得到的证据。法院认为多元统计方法如果应用得当是可以接受的。
利用化学指纹识别技术来支持专家关于污染性质、范围和污染源的观点,也被认为是符合证据标准的3。联邦法院已经采用化学司法鉴定用作分配特定化学品(如多环芳烃[PAHs])的来源贡献以及当事人治理成本的分摊4。案件的目标是为在含有PAH沉积物水体的邻近设施间进行责任分摊。案件中,基于化学指纹识别技术,分摊证据成为整体分配决定的一部分:
法院估计,惠好公司(Weyerhaeuser)安装的防腐油桩和高地作业产生的多环芳烃(PAHs)含量占6%4。
基于司法鉴定方法的证据,包括化学指纹图谱鉴定和多元统计分析,也被法院用于评估除多环芳烃(PAHs)以外的污染物造成的损害5。
一般来说,确定化学污染责任可被分为四种不同类型情境,如表1.1所示。此表还列出了每种情境的关键司法鉴定问题,这四种情境可能代表了使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一工具的绝大多数情况(虽然不是全部)。我们之所以选择这四种情况,是因为它们在美国是*结构化、*普遍适用的。在本章的剩余部分,我们介绍如何测定化学物质的浓度或其他性能,结合在本书后续描述的司法鉴定技术,可以用来阐明这些司法鉴定问题。
表1.1 责任情境和相关司法鉴定问题
1.2 污染化学特征和/或描述
任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调查的第一要素是场地特征。场地特征和环境评估很少是为了严格地确定“何事,何地,何时,何人”这四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中的细节而设计,但确实为后续更详细和更集中的调查提供了基础。如第6章和其他地方所述,场地特征描述通常发生在修复调查的背景下(比如,根据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或者国家同类法案进行的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RI/FS];前面展示了一些事例,或者作为不动产转让前的“环境评估”。
所有场地调查或环境评估的主要目的是:
● 确定场地污染的性质,包括存在何种化学物质及其在各种介质中的浓度,以及这些浓度与场地外或“背景”浓度相比较如何。
● 从三维角度描述污染的范围。
● 评估对人类健康和/或生态受体产生的风险。
● 评估清理的必要性、可能的方法和费用。
CERCLA(超级基金法Superfund)和许多州的法规为现场调查的实施提供了详细指导。对于不动产交易,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ASTM)发布了进行第一阶段评估的两个“标准实践”。第一阶段的目的是评估现场污染的可能性,正如在这些标准实践中使用的术语一样,第一阶段评估不包括任何环境采样。这些标准实践*初是为了满足CERCLA中“无辜的土地所有者辩护”的其中一个要求而制定的。
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标准实践E 1527(ASTM Standard Practice E 1527)中将第一阶段现场评估的四个组成部分描述为: 现场勘察;采访场地的所属者和居住者,以及当地政府官员;记录审查和报告准备。这一标准实践原本应由“环境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但另一方面,ASTM Standard Practice E 1528规定可由不动产交易的任何一方或环境专业人士进行。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调查依赖于在现场评估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但不仅仅只限于该评估。在任何现场调查中,有关土地或水渠历史用途的初始信息都会被收集,其中包括可能在当地运营过的具体行业的信息。关于“令人担忧的化学品”的信息,即那些需要修复的污染物,通过扩增抽样数据来确定污染程度,并且通常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现场可能是污染源的区域进行评估。现场调查过程通常还包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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