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的任务:环境损害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第1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一条的规定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放在了第一的位置,其后的“明确侵权责任”以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在逻辑上是服务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一首要目的的。环境侵权法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法的子法,其存在目的当然地归属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个目的。
而关于什么是民事权益,该法的第2条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环境侵权所涉及的领域虽然是环境,但是其所保护的利益,仍然是在第2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当然,环境侵权法的法律渊源并不限于我国的《侵权法》。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部分同样也规定了环境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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