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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与实务研究
0.00     定价 ¥ 13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7413912
  • 作      者:
    李诗江
  • 出 版 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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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与实务研究》分为十二章,内容涵盖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主体、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首章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认定,从宏观上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与实务中的共性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为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第六章至第十二章为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商业贿赂犯罪。第二章至第十二章中,《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与实务研究》以各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要素为逻辑线索,分别从保护的法益、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要素、犯罪结果、主观罪过、定罪量刑、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罪数问题和相似罪名辨析等方面,结合刑法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广泛展示和分析刑法理论和实务操作的各方观点,对办案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释疑解惑,并提出兼具创新性、前瞻性和务实性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有助于实务工作者精准掌握贪污贿赂犯罪的业务知识、提升办案实践能力。
  《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与实务研究》作者从事刑事检察公诉工作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17年,曾获第六届“全国十佳公诉人”首名,具有较为深厚的职务犯罪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
  《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与实务研究》的出版将为广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法律从业者提供一部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的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参考书籍。我们也将继续关注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的发展动态,不断完善和更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与实务研究》内容,以适应新的法律制度和办案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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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与实务研究》:
  一、直接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一)受委派人员应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具有代表性,二是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是公务活动。所谓代表性,是指被委派人受国有单位委派,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工作。委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形式。任命,是指由有关人事管理部门下发文件或者任命书予以确认的形式;指派,是指由有关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领导和机构指定并派遣的形式;提名,是指在原有人员中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人事决定权的单位或者人员点名担任职责;批准,是指对拟担任某项职务的人员通过文件或者命令的方式予以认可。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的是对于国家、公共社会事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在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场合,其公务活动体现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及其保值、增值职责。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管理性质的工作不等同于从事公务,因为非国有单位中的领导层从事的大都是管理性质的工作,且工作内容基本相同,但不等于都能将这些管理性质的工作评价为从事公务,只有受国有单位委派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管理性工作,才能从观念上评价成是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从而认定为从事公务的性质的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即便行为人是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但如果其从事的并非是管理性工作的,也不能认定为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例如,行为人在原国有单位快到退休年龄,单位为了让其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将其“委派”到本单位参股的效益较好的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等事务性工作,不能认为属于委派型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单位委派行为人到非国有单位任职,但其职位最终是经非国有单位法定程序产生的,在国有企业改制深化和人事制度完善的背景下较为常见。比如,国有单位推荐或提名某人到国有参股公司任董事,后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者聘任其担任总经理。此时,评判其是否属于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关键看其是否代表国有投资主体的利益。受国有单位委派者,不管被非国有单位聘任什么职务,都应具有代表国有单位的直接性,加之其从事的是代表国有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及其保值、增值职责,应当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实践中,国有公司改制成国有控股或者国有参股公司后,原国有公司管理层人员在没有经过国有单位重新委派到改制后公司工作,而是由改制后的国家出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直接通过法定程序选聘或者任命,继续担任改制后公司的管理人员的,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此,《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中的“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原则上表现为国有投资主体实施了某种委派行为,没有委派的,一般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为原国有公司已经改制成非国有公司,改制后的公司资产并非纯国有资产,其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非是国有出资方特别委派外,其履职行为只能是代表改制后的公司利益,而并不能继续代表国有出资方的利益,因而不能再视为是委派型的国家工作人员。换言之,国有公司、企业改制后,不能因为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而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而言,在改制后国有出资方的特别委派,需要有干部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或者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能够证明职务产生的正当程序性。不过有观点认为,“实践中,对改制后岗位变动没有重新办理手续,尽管无相关委派书证,但被告人供述及相关同事证言都证实,系受国有单位委派即代表国有单位意志,至改制后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应作实质判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继续“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未必以国有投资主体重新委派为绝对的必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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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认定
第一节 身份论与公务论
一、身份论
二、公务论
三、身份论与公务论的关系
第二节 国有单位中有编制的人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
四、人民团体人员
第三节 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
一、直接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
二、间接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节 依法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国有单位中无编制但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性质问题

第二章 贪污罪
第一节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
一、“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法律性质
二、委托关系的特征与性质
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主要方式
第二节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第三节 贪污罪的手段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
二、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
三、利用职务之便的“骗取”
四、利用职务之便的其他手段
五、“非法性”的问题
第四节 贪污罪的对象
一、贪污对象的范围
二、贪污对象的认定
第五节 贪污罪的责任要件
一、非法占有目的
二、利己性动机
三、关于存在“民事请求权”情况下的贪污认定
第六节 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情节标准
一、贪污罪的数额标准
二、贪污罪的情节标准
三、贪污罪的经济处罚
……

第三章 挪用公款罪
第四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五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六章 受贿罪
第七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八章 行贿罪
第九章 单位行贿罪
第十章 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
第十一章 介绍贿赂罪
第十二章 商业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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