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专家学者十人谈》:
第二,体系完整和规范到位。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该能够比较全面地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调整领域的完整性和周延性。同时,也要求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力度“拿捏”得很好。各项法律规定对其调整对象而言必须恰到好处。既不能规范不够,又不能规范过多。但是,重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规范到位,并不是要片面地追求“大而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防止烦琐性和“好大喜功”现象的发生。
第三,结构均衡。法律体系最大的构成单位是法律部门,为保证法律体系的结构合理均衡,就必须注意把握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与尺度,注意处理好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之间的关系,掌握好市场经济立法与民主政治、社会保障等方面立法之间的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立法之间的平衡,根本法与单行法之间的平衡,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之间的平衡。
第四,内部协调。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应该保持协调一致,尽可能避免矛盾冲突和相互打架的现象发生。这要求各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必须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要规定具体、明确,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语言规范、简洁、准确,而且要求其内在逻辑要严密,统一互补。如果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不统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左右冲突、前后对立,法律体系就难以发挥制度和谐与社会整合的作用,也就难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立法协调和监督机制。
综上所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在宪法的基础上,体系统一完整,各个法律部门齐全协调,法律规范之间和谐有序,整个体系和各个部门法的结构逻辑严谨,在体例安排上科学合理而又独具特色,满足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我们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立法工作,尽可能做到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相匹配。
二、完善立法体制是加强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为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新的目标与要求。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前提性环节。如果说法律是成品,立法是生产法律这一成品的过程,那么立法体制就是生产法律的机制。没有好的立法体制,便难有好的立法,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体制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因此,立法体制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制度性起点,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是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从而全面改善一国法治状况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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