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统计显示:2008年年初,全国地方融资平台负债规模约1万亿元。2009年年末,突升到5万亿元规模,融资平台约3800家,其中70%以上为县区融资平台公司。2009年新增9.59万亿元贷款中,流向政府融资平台的就达到3.8万亿元,占比达40%。2010年6月底,全国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达到7.66万亿元,融资平台超过8000家。201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出具,地方性债务到2011年6月已经达到10.7万亿元。①
审计署2011年公布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分别占两级政府总数的19.9%和3.56%。由于偿债能力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截至2010年年底,有22个市级政府和20个县级政府的借新还旧率超过20%。还有部分地区出现了逾期债务,有4个市级政府和23个县级政府逾期债务率超过了10%。而且债务逾期的状况仍然在恶化,2013年审计署公布对36个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结果显示: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2年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分别为0.59%和0.75%.分别比2010年上升了0.16个和0.48个百分点。
2.地方性融资平台清理与规范
欧债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引起了我国中央政府对国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警觉,从2010年开始,中央政府开始着手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清理、规范。一方面,中央政府密集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对导致政府隐性负债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另一方面,开始进行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的试点,试图将地方政府负债从不透明的、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难以管控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逐步转移到更加透明的、纳入政府预算、易于管控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渠道上来。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清理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采取分类处理,区别对待。《通知》将地方融资平台产生的债务分为三类:一是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二是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三是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第一类融资平台进行清理,不允许再承担融资职能。对于第二类融资平台,进行市场化改革,充实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行商业化运作,也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通知》还明确,将来设立地方融资平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而且,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按照商业化运作,禁止政府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为落实国务院的要求,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它明确了清理规范后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清理后保留融资平台公司只发放的商业性贷款,按照商业贷款条件和标准进行操作。2011年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发放提出以下几个明确要求:①对融资平台采取“名单制”管理系统,将平台贷款审批权统一收至总行。②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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