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主要制度
在DDT和PCBs等化学品造成严重环境和健康问题的影响下,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具有显著环境管理特征的专门性化学品管理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以化学品的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为基本框架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对新生产、进口或入市的所谓新化学物质进行申报、评估与审查,对市场现有化学物质按照特定的优先原则和顺序进行危害测试、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不断识别、筛选和淘汰PBT类化学品和其他具有高环境风险的危险化学品,同时,建立起有害化学品的环境污染控制、污染事故防范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多项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控制有害化学品的环境和健康风险。2.3.1危害信息收集和掌握制度
(1)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是指新化学物质生产厂商或进口商在生产、进口或上市销售一种新化学物质以前,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新化学物质的基本性质和危害性信息,主管部门据此对该化学品的危害性及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和审查,并酌情给予许可登记、禁止或限制等管理措施。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制定化学品专门立法建立了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日本于1973年颁布的《化学品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美国于1976年发布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以及欧盟于1979年颁布的《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志指令>均对化学物质申报进行了规定。
在欧盟,根据新化学物质的上市销售或进口数量,新物质申报分为三个级别,上市量或进口量越高,所要求提供的数据越详细。
欧盟要求申报者提供的各种健康和环境危害性数据必须符合《OECD合格实验室规范(GLP)》以及《化学品测试准则》的要求。OECD制定了欧盟和其他OECD国家普遍遵循的关于新化学物质申报的统一最低限度数据要求,即所谓“上市前最低限度数据(MPD)”。对于经过风险评价判定具有健康和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规定将对其采取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禁止或限制等风险管理措施。
(2)现有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制度
现有化学物质是指在过去某一段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已经生产、进口或上市销售和使用的化学物质。
1976年,美国颁布实施了有毒物质管理法(TSCA),规定当EPA认定一种现有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不合理风险”或因该化学品的大量生产造成人体或环境显著的暴露,但缺乏风险评价数据或需要进行必要的毒性测试时,则可要求该化学品生产者或进口者提供该化学品危害测试信息,并可采取强制性管理措施,包括禁止该物质的生产,或者严格管制其使用或者生产和使用同时管控。TSCA还授权设立了一个测试咨询委员会,负责向EPA推荐需优先开展毒性测试、评价和风险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的名单。
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出台了《关于评估和控制现有化学物质风险的条例》(指令93/793/EEC),决定对欧共体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部分现有物质进行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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