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一项技术活,需要扎实的法律理念基础和熟知法律规定并经训练形成的质证技巧作为背景。法庭上常见的场景是,最熟知案件真实情况的被告人往往只能简单地提出某某事件、某某细节、证据证明的某某内容是虚假的抗辩,而真正能让这一抗辩从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方面得以系统论证并进而说服裁判者的却是不如他熟知案情的他的辩护人,这说明质证技巧的必要。但是,在当下的法庭上,滥用质证技巧的现象较为普遍。前述胡乱质证是一种,另一种则是盲目模仿英美律师在法庭上的“风采”。要知道,英美国家采用陪审团制度,律师,不管是作为公诉人的控方律师还是作为辩护人的辩方律师,需要说服的是有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故而从证人的品格、前后证言的不一致乃至于证明内容不合情理等方面着手进行声情并茂的情理分析能够充分打动陪审团,让陪审员接受自己的观点,从未在竞争中胜出。而在我国,法庭一般由职业法官,或者以职业法官为主组成,,法官的思维更倾向于逻辑。说服职业法官和说服陪审团显然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但是,在现在中国的法庭上,时不时能见到这样的场景,某人运用其极其敏锐观察力发现证据间的冲突,发挥其极其敏捷的思维,极其流畅的口头表达,发表一大通证据如何如何的矛盾、如何如何的不合情理的意见,甚而至于旁听者违反法庭纪律报以热烈的掌声,但法官却不为所动,最终作出对其不利的决断。事实上,法官在庭审中并不愿意听到华丽的演讲,因为他(她)必须在这件华丽的外衣下艰难地提炼出实质性的观点,与其这样,还不如直接听到一种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观点宣明的发言。因此,借鉴英美律师的质证技巧固然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与中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否则,难免邯郸学步的尴尬。此为质证的技术手段运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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