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律概念、原理、规则,都是法律思维概括的结果,都是法律人对客观事物的概括的反映。思维的概括性能够帮助法官认识同一类事物或案件或现象的本质特征,能够帮助法官在多次感知的基础上发现案件事实与事实之间内在联系的必然性,舍弃它们之间那些偶然性的外部联系,摆脱对个别案件情节的直接依赖而转向更深刻、更正确地反映案件的本质,在对案件和有关法条进行感知的基础上,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第三,思维必须要借助于语言来实现其特性。思维的间接性和概括性均借助语言来实现,语言是思维以及记载和巩固思维结果的工具。文字语言是法官思维的物质载体,法官对法条的思维是借助于法律语言进行的。法官对法律语言文字的概括性,使法官的认识摆脱了具体法条的局限性和对具体法条的直接依赖性,并在思维的概括活动中形成法律概念和法律命题,这就无限地扩大了法官对法条的认识范围和加深了法官对法条的了解。在现实生活中,法官对法律问题的思维活动经常是以概念陈述命题的形式而起作用。
在法学界,对于法律思维有不同的表述,如: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葛洪义教授认为,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等等。李安教授对目前法学界关于法律思维的表述进行了归纳,他认为,目前人们对法律思维的定义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界定:一是以法律思维的功能来界说法律的思维,将法律思维表述为法律适用、解决法律问题的具体办法;二是以法律思维的组成或特性来界定法律思维,认为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或认为法律思维的要素是判断、解释等;三是以法律思维的类型来解释法律思维的内容。目前法学界对法律思维的表述,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法律思维的内涵,但也反映出存在的分歧。
(二)思维的过程和形式
心理学研究表明,思维是人脑对信息的编码和译码、存储和提取的驱动过程,其基本过程包括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比较、系统化和具体化等基本形式。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