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责任伦理评价机制研究》:
2.行政人格的实质
行政人格作为政府组织和公务人员的人格,之所以是政府责任伦理主体人格,主要是因为政府组织和公务人员具有同其他职业者相互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拥有独特的由利益、责任、权利、义务、品格、尊严、道德信念、伦理意识融合而成的行为模式以及所要实现的行政伦理价值的整体追求。
行政人格体现政府组织和公务人员的自我本质和社会本质的有机统一状况。政府组织和公务人员在行政现实中的自我本质和社会本质相统一的实现过程就是行政人格实质展现的过程,因此,过分强调其中任何一面都可能造成行政人格的断裂。
一方面,社会本质是个体在积极实现自我本质时的直接产物,是个体追求自我存在意义的连贯与延续,社会本质意义上的主体本质的实现为自我本质的实现提供了真正的历史前提。另一方面,政府组织和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实现社会本质意义上的主体本质后,才会实现公共性的人格转化,才可能实现自我本质,从而也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自己的社会本质。也就是说,政府组织和公务人员只有在完成公共性的人格转化后,才能体现自身本质的实现,才会真正实现自我人格的较完美建构,实现自我本质和社会本质的有机统一。这个顺序绝对不能颠倒。从行政人格实质而言,以公谋私的腐败者、潜规则者就是把这个顺序颠倒了,不管他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是自觉的还是被动的,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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