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德治论: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关系》:
其次,善治意味着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与政府角色转型相伴,社会在治理中的角色也发生实质性改变。社会在传统治理方式中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是政府管理的对象,但这种地位在治理中得到了根本扭转。社会接管了政府权力收缩后留下的空间,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一极。角色的转变对于社会也带来了新的责任和要求。要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治理主体,社会就必须拥有取代政府管理的自我治理能力。也只有当社会自治能力能够满足公共生活的需要,社会与国家之间才能形成相互支撑和互利互助的合作关系。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对于治理而言缺一不可,国家权力的缺位会造成有社会无国家的状态,而社会权力的弱势也必然导致重归有国家无社会的老路。社会自治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实现自我管理的主要形式。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弱与公民参与态度、程度和方式具有密切关系。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协商机制和社会合作体系,为公民参与提供畅通渠道,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力。二要培养公民参与意识和对公共事务的热情。贡斯当区分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认为古代人把分享社会权力看作自由,而现代人则把保障私人的快乐看作自由。前者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后者则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这种自由忽视了作为公民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消极自由最终会产生政治冷漠,损害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善治要求公民能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公共生活,不但关心私人领域,而且关注公共事务,关注公共利益。三要拓展自治空间。要充分发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职能,鼓励他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同时要利用企业、社会团体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影响力推动基层群众自治、行业自治,扩大社会自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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