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的教育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
一、延安时期的教育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处于转型的经济形态之中
延安时期中共处在两个转变期,一个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向抗日战争转变,另一个是从抗日战争时期向解放战争的转变。所处环境的转变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人依据时代条件的变化积极主动地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进行理论创新,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表现在经济形态上要求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在所有制上是多种经济并存,表现为具体的经济政策包括土地政策、工商业政策和财经政策的变革等几个方面。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这种转变如果仅仅为党内少数的精英分子认识到并且进行了理论创新还不够,因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因此,不仅要求全党上下,而且要求中共领导下的人民大众要认识到这种转变及其必要性,并且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支持这种变革,支持依据这种变革做相应调整后的具体政策,这样才能使这些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变成大众的为准则和实际行动,达到大众化之目的。
这种宏观经济环境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影响主要包括:第一,这种经济环境构成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外部物质条件,它将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内容产生影响。第二,这些经济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效果产生影响。此外,这种经济环境还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载体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延安时期中共的土地政策的转变
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内容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在经济方面的核心内容。因为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也是无产阶级实现领导权的中心问题。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地主阶级利用其占有土地残酷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现状。而改变这种现状最根本的就是要变革这种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变封建半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世代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其实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于1928年和1929年分别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土地改革方案,其实施虽调动了贫苦农民的积极性,但它基本上是俄国十月革命后的土地法令的中国版,将其移植到中国来,似乎有些水土不服,在苏区难以实施。兴国《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制订的第二个土地改革方案。它对井冈山《土地法》的一个重要修正,就是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及一切公共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这就保护了中农的利益,把打击面仅限制在地主阶级。其不足在于,对农民期盼已久的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彻底解决,一时难以唤起农民的兴趣。于是是年7月,“抽多补少”原则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应运而生,这一原则的提出较好地解决了土地分配中由来已久的深层次矛盾。1931年2月,毛泽东根据中央决定指示各级政府发布告,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这样,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土地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即: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路线。在土地分配方式上确立了以人口的数量为分配的标准,改变了先前的以年龄为标准的不合理制度;同时还考虑到农村土地不仅有数量上的差别,也有质量上的不同,确立了好坏搭配、肥瘦结合的原则。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一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摸索出来行之有效的正确政策在抗日战争的新形势下显得不合乎时宜,客观形势要求对这一政策作出适度的调整。不仅如此,为保证这种调整的政策能够贯彻下去,并取得切实的成效,有必要向党内党外阐明调整的必要性及调整后的政策内容,实现这一目标成为延安时期的教育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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