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当今的中国社会回响着同样的悲叹,在中国两千多年的政治传统中有的是“草民”“臣民”和“子民”,唯独缺乏“公民”;在当代政治话语体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人民”“群众”以及“群众参与”,而非“公民”和“公民参与”。其二,只有公民才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和行为能力,只有公民才是政治或法律语境中的参与主体,而参与则是沟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通道,因此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是现代政治的一条主线,建立在这种关系基础之上的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主题,无论是近现代政治学、行政法学的发展与演变,还是现代政策科学的产生与发展,无不围绕公民与政府这样一对关系展开。其三,尽管当代公民参与的领域极为广泛,涉及立法、司法、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卫生、社区治理、公共预算、绩效评估等,但在行政国家时代,公民参与的核心层面或内容仍然是行政机关的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
综上所述,笔者将“公民政策参与”界定为,公民(公民团体)依法直接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中,提供信息或表达利益诉求,并通过与行政机关的互动,进而影响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的行为。对于这个定义所揭示的内涵,我们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来认识。第一,从时间上看,公民政策参与发生于公民完成挑选政治代理人之后,不包括选举参与,不等于政治参与;公民政策参与贯穿于政策运行的全过程,包括政策问题认定、政策议程设置、公共决策、政策执行、政策监督、政策评估和政策终结。第二,从主体上看,严格地说仅限于普通公民。也就是说,无论是抽象的“人民”“群众”或“大众”,还是政府公职人员以及为政府机关服务的人员,都不属于政策参与的主体。政府公职人员对其所在机关内部事务的参与,本质是一种体现“行政民主”要求的内部参与,与公民政策参与有着根本性差别。第三,从性质上看,公民政策参与是一种基于权利的行为,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其参与权,不受他人或公共权力机关的阻挠或影响,因而也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同时,公民政策参与以对政治(政策)系统的认同为基础,任何以非法形式试图影响公共政策运行的行为都不是公民政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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