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研究意义与研究方
基于对“区域”概念的不同理解,人们在多个层面上使用区域警务合作概念:有的将某一国际组织内部的警务合作称为区域警务合作(如欧盟框架下的警务合作),参见赵永琛:《论区域警务合作》,《政法学刊》1999年第2期。有的将毗邻国家之间的警务合作称为区域警务合作(如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区域警务合作、次湄公河区域警务合作),有的将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警务合作称为区域警务合作(学界一般把这种警务合作称为区际警务合作或协作),还有的将所有跨区域的警务合作统称为区域警务合作,并将其分为省内警务合作、跨省警务合作、两岸四地警务合作以及国际警务合作。孙文德主编:《论五大警务——构建现代警务机制的实践与思考》,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
本书所指的区域警务合作,是指一国之内不同地区警察机关在执行警务活动过程中相互提供支持、协助的一种机制,也可以称之为地区间警务协作或合作,或者跨区域警务合作。学界和实践部门常常混用警务协作和警务合作的表述,在指代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本书不做硬性区分。也有人认为,区域警务合作(跨区域警务合作)是指公安机关之间为达到打击、预防跨区犯罪的目标,彼此通过协调作用而展开的联合行动。参见卞堪光:《跨区犯罪与警务合作》,《特区展望》1998年第2期。后一定义在当前形势下显然失之过窄。需要说明的是,警务的辐射范围很广,为了使论述更为集中,本书论述的警务限于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而且主要指公安机关对外实施的执法行为。
第一章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博弈论视野下的区域警务合作研究区域警务合作对于整合各地警务资源、提升警务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已经成为各地执行警务活动的日常选项,应用频率极高。博弈论是行为研究的重要工具,以博弈论来研究区域警务合作制度,可以在把警务合作还原为合作博弈(或以追求合作为目的之博弈)基础上,把握警务合作的规律和各合作主体之需要,避免一厢情愿式“无条件合作”给警务效率带来的损害。
一、研究意义
我国历来重视区域警务合作,但是传统上的区域警务合作主要局限于各个公安机关的自发行动,比较重视个案合作,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合作方案。2010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开始强力推进自觉的区域警务合作,并初步建立了包括泛东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区、省)、环首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七市、省、区)、西北(甘肃、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六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泛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六市、省、区)、泛珠三角(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中部五省(河南、湖北、安徽、湖南、江西五省)中部五省区域警务合作与周边其他省份联系极为密切,其区域警务合作会议通常会联系其他周边省份一起召开,如2011年6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的中部五省第二届暨湘粤桂渝黔警务合作联席会议、2012年6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中部五省第三届暨赣浙闽粤警务合作联席会议。和苏浙皖沪(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在内的七大警务合作区,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辐射全警、联动有关部门的警务合作格局。根据媒体报道,公安部领导曾经指出,自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立以来,无论是在重大安保任务、处置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和成功侦破重大案件等专项工作,还是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等日常工作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已成为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新的增长点。《公安部将大力推进区域警务合作向多领域深入发展》。
以上区域警务合作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可供参照的经验并不太多,许多细节问题还有待通过各地警方的谈判解决。更重要的是,如何使环首都警务合作成为一种常态,并长期稳定运转,仍是摆在七地公安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我国研究区域警务合作的论著较多,著作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是魏永忠教授的《跨区域警务合作论——环首都地区社会安全防控警务合作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对环首都地区社会安全防控警务合作体系的机制建设、社会安全防控预警指标体系的基本模型、社会安全防控预警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警务合作建设的保障机制等进行了系统阐述。不过,从研究视野来看,目前的研究大多着眼于首都社会安全防控,并且极少能够深入警务合作之实质,并具体分解各项具体警务职能来展开阐述。
重要城市与周边区域之间的警务合作在西方发达国家亦颇受重视,如英国大伦敦地区与周边郡市的警务合作、美国纽约州与康涅狄格州等州的警务合作等。不过,英美国家囿于地方分权体制影响,在警务合作方面效果并不理想。英美国家多将警务合作纳入警务模式之中讨论,相关论述见诸警察管理方面的著作或政府警务改革方案,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例如,英国自2004年以后的多个警务改革计划均提到组建跨区域警察机构来弥补地区合作之不足。欧洲大陆国家借助欧盟、申根组织(包括其情报系统SISⅡ)和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等实现了国与国之间顺畅的警务合作,而对国内区域警务合作则更为顺畅。在学理上,重要的研究成果在于通过警务模式变革来解决警务合作问题,即逐步实现由问题主导向情报主导之警务模式转型。例如杰瑞·莱特克里菲在其力作《情报主导警务》杰瑞·莱特克里菲著,崔嵩译:《情报主导警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中的阐述。这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情报分析研判来强化地区间警务合作的重大进步。当然,英美及欧洲大陆与我国政治体制、警察体制和警务传统等都存在较大差别,区域警务合作领域可供借鉴的经验虽多,但成功的经验并不能简单复制。
在此背景下,以科学的研究方法,认真总结现有区域警务合作的实践经验,客观分析区域警务合作过程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入整理那些符合我国现实需要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有益做法,寻求完善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率、节约警务成本的方法,使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兼顾警务活动法治化和科学化两大主题的需要,实现最优本书所指最优方案,如无特别说明,乃依据行为科学上之“满意性原理”,指让决策者最满意之方案。满意性原理源自理性原理,现在主要应用于决策领域。该理论按照决策结果的心理预期效果,可以将决策分为最优决策和满意决策。最优决策就是指通过主体的决策行为,能够获得客观上最佳的方案的决策活动。最优决策在很多时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要求得最优,就势必要求掌握一切情况,分析一切可能性,这不仅不太可能,而且要付出昂贵的代价。而且为了追求尽可能多的信息,势必花费大量的时间,这又与及时决策相矛盾,容易丧失良机,反倒影响决策的效果。为此,根据现代决策理论,除了少数情况下可以进行确定型决策以外,多数时候不是去追求最优化,而是去追求满意化,即在此时、此地、此条件下,可以满意地解决现实矛盾,就可以决策了。满意决策就是比拖延不解决更有效益,能够在现实地条件下求得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当然,依据满意决策所获取的方案行动,在取得一定成效之后往往还会出现新的矛盾,这时需要再度进行新的满意决策。满意决策为实践中许多与证据有关的决策行为提供了解释模型。事实上,我们在谈到行为的最优化时,谈到的往往是指特定情形限定之下的最令相关主体满意的方案。
根据满意性原理,在警务活动中,最优方案存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和许多问题(包括自然技术问题和社会技术问题)一样,人们在证明面对的绝非只是在两种解或多种解中进行选择的问题,而是面对目标直接“设计”出一个方案来,人们这样做,只求这样的设计是“令人满意的”。因此,追求“满意解”是人类的特点,它源于人的理性的有界性,人只能根据现有信息寻求某种合意方案。卡尔纳普亦指出,在不确定情形下,人们无法搞清方案中出现各种可能结果的概率分布时,他们需要一些不必知道概率的方法。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建立不同的评价标准,但选出来的方案还是符合人们所认为的那种最好方案的。
关于满意性原理的具体表达,参见潘天群:《科学方法论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也可参见刘为军:《论证据学的行为科学基础》,《政法学刊》2009年第5期。的警务效果,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
利用博弈论来研究区域警务合作制度有着天然的优势。警务活动(特别是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侦查行为)是公认的比较典型的博弈行为,对于涉及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也即不同警务主体)之间的合作,博弈论尤其是合作博弈理论可以为其发展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措施支持。尽管非合作博弈理论是博弈论主流,但是不管非合作博弈理论还是合作博弈理论,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合作,这和研究警务合作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
事实上,博弈论特别是合作博弈理论,已经较好地回答了如何实现合作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合作博弈论者认为,要实现博弈双方或多方之合作,必须存在共同利益、必要的信息交流,参与者之间必须自愿、平等和互利,参与者之间必须达成强制性契约。博弈论业已建立的分析模型,如“猎鹿博弈”、“公地悲剧”等均对合作之条件和中间变量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此来审视我国的区域警务合作制度,显然,没有具体制度或配套措施来保障的无条件合作理念是多么的力不从心。不仅如此,博弈论还分析制度内生问题,可借此判断警务合作过程中有无自发实现均衡制度之可能。可见,以博弈论理论预设下的条件以及合作演变规律来探讨区域警务合作制度,可以直达问题之根源。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