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第59卷)》:
该诚信问题关涉WTO争端解决体制的可信度,即DSU第3。2条所确定的“可靠性”与“可预测性”目标。该目标使已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尤其是后者)的法律解释在WTO成员间创设了预期,特别是当先前数个争端中上诉机构的裁决均对某法律问题进行了“一致、共同并具一贯性的”(concordant,commonandconsistent)法律解释,而随后的专家组所审议事项亦是该相同问题时。该预期包括“合理预期”与“合法预期”两个层次。当问题相同时,对于作为当事方的WTO成员方对专家组遵循先前上诉机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的合理预期,专家组进行客观评估时可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当事方对专家组遵循先前上诉机构裁决中解释的合理预期之地位应属于该成员方为支持自己的请求(claims)所提出的主张(arguments,或称之为证据)。对该主张,专家组有自由裁量权决定采纳与否;对于当事方因先前数个争端中上诉机构的裁决均对某法律问题进行了“一致、共同并具一贯性的”(concordant,commonandconsistent)法律解释而对专家组遵循先前上诉机构裁决中的法律解释的合法预期,既然其是“legitimateexpectations”,那该预期至少应是公正的、正当的;或(按照公认的行为准则)合理的,更进一步说是合法的、依法的,理应对随后审议相同事项的专家组在法律解释与适用时产生一定的法律上的效果或规则的指引作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