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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第14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9089074
  • 作      者:
    齐延平主编
  • 出 版 社 :
    山东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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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权不但张扬个人的自尊、自主、自强,也代表着一种不同于两千年中国法制传统的“现代”政治制度,它所依托的话语体系,既需要融合我们自己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也对我们既有的生活方式构成了严峻挑战。当意识到必须以一种近乎全新的政治法律制度迎接人权时代的来临之时,我们必须审慎思考自己脱胎换骨、破旧立新的方式。当经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后,一个古老的中国无疑遇到了新的问题。在这种格局下,人权的支持者和怀疑者都需要交待内心的理由:人权对中国意味着什么?对于渴望民族复兴的中国来说,人权对公共权力的规训是否意味着削弱我们行动的能力?对于一个缺乏个人主义传统的国家来说,人权对个人价值的强调是否意味着鼓励放纵?对于一个较少理性主义的国家来说,人权是否意味着将割裂我们为之眷恋的传统之根?对于这一源自“西方”的观念,我们又如何既尊重其普适价值又能不罔顾国情?诸如此类的问题,人权主义者必须做出回答,批评者亦必须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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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权研究(第14卷)》:
  由上可见,在上述妊娠广告中,法院沿用了1942年瓦伦丁诉克雷斯藤森案中揭开言论“外衣”的做法,尽管法院对这两个案例最终得出的判决结果不同,即在妊娠广告案件中,法院认定政府不得对妊娠中心的观点表达予以规制。因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是一种特殊罪恶”,政府不能以仲裁者的身份对言论市场上观点的对错予以裁判,以保障思想市场的自由。思想交换市场的代表性人物罗纳德·考斯认为,商品交换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同样适用于思想交换市场,二者具有同等价值,以有关的讯息传达为内容的商业言论自由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政府不应介入或管制。但是,在妊娠广告案件的判决结果中,法院忽视了一个重要方面:即无论是在瓦伦丁诉克雷斯藤森案和妊娠广告案件中,站在言论受众的消费者立场上,他们对这两个案例中言论的看法无一例外的都是商业言论。这一点只要从受孕妇女对待言论的反应及后续拨打电话、接受中心服务安排等做法可以清晰得知。
  因此,虚假性商业言论的识别标准应将言论受众的认知,尤其是言论被别具匠心地设计以增强传播力度的受众的认知程度纳入进来。以言论受众的认知内容作为识别商业言论的因素,对于商业广告在实践中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言论发布的对象为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特殊受众时,将受众的主观认知纳入言论规制体系已经成为美国的惯常做法。以儿童广告为例,自从儿童电视节目大行其道后,大量的证据表明,儿童是最易受到广告伤害的群体。在此情况下,国会加大了对儿童类推销的关注度,在2006年,国会就曾指示联邦贸易委员会向其提交一份食品行业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受众进行的有关推销活动和开支的报告。2008年,美国劳动、健康、公共服务、教育和相关部门的附属委员会联合金融服务等附属委员会共同发表声明,对针对儿童的食品推销予以规定。禁止在校园中发布烟草广告、酒类广告即基于此道理。即尽管广告的内容在社会大众看来,也许不具有虚假性或误导性,但是,当这些商业广告被设计用来向某一特定受众发布时,如果其利用了受众精神认识水平的低下、生理发展水平的不完善或者精神上的易受伤害性时,其性质就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误导性,从而受到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制。
  其次,最高法院认为,商业言论,即服务于言论者的经济利益的言论,服务于社会传播信息的利益。并且法院确认宪法第一修正案提供给商业言论的保护位阶要低于政治言论。因此,某一言论是否属于商业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即取决于言论的主观目的。妊娠广告案例给我们带来一个反思是:法院是否仅可以因为言论的动机不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就认定其为政治言论或其应当享受较高等级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位阶?如果广告商只要利用其对公众事宜直接发表评论的权利,其言论就可以享受到宪法全面的保护,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如果所有的虚假商业广告只要与公共管理事务相关,就可以因为观点的表达作为寻求保护的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州政府就没有对其进行基于观点或基于内容的规制权力,作为广告受众的消费者他们的利益保护将会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毕竟,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很难与动辄花费巨额广告费的商家相抗衡。因此,法律没有理由对这些在商业交易背景下发表的评论提供高度的宪法保护。换言之,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产品信息的广告商不应被允许免责于政府的规制,仅仅因为其包含了对公众事宜的讨论。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地方法院认为,妊娠中心的言论并不是商业言论,因为是社会的、政治的或宗教的关注,而非经济利益,驱动了该言论。中心并没有对其服务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即使他们提供的服务在商业市场中具备经济价值,妊娠中心的言论也不属于商业言论。正如法庭在奥布赖恩案中所陈述的那样,“这些广告、服务和信息的整体目标并非提议商业交易,且与中心的经济利益无关。中心之所以发布与流产和计划生育相关的言论,实则基于强烈的宗教和政治信仰的支撑。”因此,两个案件的法庭认定,妊娠中心的言论并不属于商业言论。然而,因为妊娠中心可以通过在商业言论背景之外参与到社会或政治事务的讨论中,其言论就受到全面的第一修正案的宪法保护,因此,将言论保护延伸到妊娠中心对客户的引诱行为是没有任何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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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权研究》集刊序
基因信息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一、基因信息问题缘起
二、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属性指向隐私权
三、基因信息隐私权的法律规制模式
四、欧洲数据保护法框架下的基因隐私权保护
五、我国的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立法
六、结论

人体基因科技立法中的人性尊严
一、引言
二、人性尊严在人体基因科技中的争议
三、人体基因科技立法中坚持人性尊严的必要性
四、人性尊严在人体基因科技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美国虚假性商业言论的识别
——以妊娠广告为分析对象
一、一则妊娠广告案例的介绍
二、州规制流产广告行为引发的争议
三、美国商业言论的界定
四、美国虚假商业言论的识别反思
五、州规制措施的合宪性分析

论美国正当法律程序与英国普通法的渊源
一、思想渊源:英国“自然正义”原则
二、法律渊源:《自由大宪章》
三、制度渊源:英国程式制度
四、结语

权利的心理分析进路
一一种基于自我层面的心理机制分析
一、权利实践的心理轨迹
二、权利的心理分析现状
三、需要与权利的自我意识
四、权利诉求的自我归因与自我调节
五、结语

社会融入视野下的无障碍通行权:社会基础、立法变迁与中国实践
一、引言
二、从“原罪”到“建构”的身心障碍形象重塑:无障碍通行权诞生的社会基础
三、从纤细到丰满的权利扩张:无障碍通行权保护的法律变迁
四、从权利宣示到行为拘束的效力提升:无障碍通行权保护的中国实践
五、结语:无障碍通行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

美国种族就业纠偏行动的理论与制度演进
——平权运动的风向标
一、肤色中立的禁止歧视措施:就业纠偏行动的产生
二、种族优惠的实质平等策略:就业纠偏行动的高潮
三、立法行政司法的多维转向:就业纠偏行动的衰退

少数人语言权及其正当性探讨
一、少数人语言权之界定
二、少数人语言权之内容
三、少数人语言权之正当性
四、结语:自由主义正义之实现

略论普通法的近代化及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新进展
一、普通法近现代化的历史背景
二、普通法在近现代社会的重大改革
三、近现代社会普通法权利救济的新进展
四、结语
……
人权的公共性与革命性
新媒体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民知情权保护
人权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事务面临的挑战
男性自杀问题研究
罗伊·普罗斯特曼农地新自由主义批判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人权观念演进
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义务
特定秘密保护法与采访自由
被害人的人权
智能手机时代对搜查的宪法控制
五角大楼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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