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青年财会学术文库·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研究:监管、治理耦合的视角》:
二、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监管与公司分红
政府监管对一国或地区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演变具有重要的影响。拉波特、洛配兹·西拉内斯、安德烈·施莱弗和罗伯特·维什尼(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Vishny,2000)对全球33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研究显示,英美等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程度强的普通法系国家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总体上高于大陆法系。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历了义务分红到过度分红,对过度分红的监管,以及对经理人革命、公司过快发展担忧导致的部分州的强制分红,通过税收调节分红,再到法律和公司治理制度逐渐完善和市场逐渐成熟后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分红(何基报,2011)。应该说,以美、英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要依赖于市场机制、公司治理等维系上市公司成熟、稳定的分红机制,而很少借助于外部的政府强制监管介入。
与发达国家不同,新兴经济体普遍对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分红采用强制、半强制的政府监管。如韩国的公司分红监管经历了:(1)无监管阶段(1956~1967年):在韩国资本市场成立的最初10年里,并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提出明确监管;(2)半强制监管阶段(1968~2003年):韩国于1968年发布“资本市场促进法案”,建议上市公司股息率应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3)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弱化阶段(2004年至今):不对公司分红作出明确规定,但要求披露股息率信息。
我国台湾地区对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管不带有强制性色彩,但具有明显的引导性特征。针对许多上市公司偏好发放股票股利,而吝于实施现金分红,中国台湾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最早于1973年开始,多次发函要求上市公司实施“平衡股利政策”,但“平衡股利政策”的效力似乎有限。进一步地,台湾地区于2000年1月3日,颁布“健全股利政策”,指出如果没有特殊理由上市公司必须同时发放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并要求上市公司对于股利分配情况作出披露。此外,监管部门还制定了4种股利政策备选模式:稳定增长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政策、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供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巴西对于上市公司分红的管制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巴西1976年的公司法6404款规定“股东有权力获得净利润50%的强制性股利”。1998年,巴西公司法2673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联邦控股的公司,股东每年应获得不低于净利润25%的股利。之后,于2010年巴西新修订的公司法,则将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降低为净利润的25%。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做出调整:一是董事会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有充分理由说明降低分红比例是合理的,并且可以提供足够证据支持;二是多数股东对低于25%的分红比例认可的情况下;三是公司当年实施了股票回购。在强制性分红监管下,巴西的平均股息率高于美国,但是存在许多公司通过提取法定准备金来规避强制分红的监管。业界和学术界对巴西实施强制分红政策存有争议,最大的争议在于,强制性分红会不利于拥有投资前景的上市公司实施内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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