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角色伦理的逻辑前提:角色的伦理蕴涵
1.社会角色的伦理指向:权责关系
社会角色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元素,是社会关系之网的网上纽结,也是伦理关系的连接点。社会角色是社会所赋予个人的身份、地位的表征,社会角色体现一定社会的伦理关系,并植根于这种伦理关系之中。通常意义上讲,所谓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由客观的人伦关系和主体意识构成的、以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每个人自出生之日起就被置于社会关系之网中,并占有特定的位置,从而赋予了诸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以及男人、女人等特定的社会角色。这种社会角色被称为“先赋角色”①,由此,先赋角色就自然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自然血亲的家庭伦理关系,随之也就产生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随着个体的生长和发展,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交往面不断扩展,人们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从而也就客观地获得了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以及相应的伦理关系。当人们进入职业领域后,又获得了与自己职业相联系的工人、农民、军人、公务员、教师、医生等社会角色,从而形成了与职业角色相关的社会联系和伦理关系,由此也就产生了职业上的职权和职责的规定。由上不难看出,任何伦理要求和权利义务规定都有其必然的联系或客观依据。社会上每个人都在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特定的社会角色都必然有着相对应的伦理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规定。诸如父亲、子女、老师、学生等社会角色,既表明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身份和位置,又表明这些社会角色必然结成的父子、师生等客观的关系,而维护这些客观的关系必然要求父母应当对子女慈、子女应当对父母孝,学生应当尊师、老师应当爱生等伦理要求和权利义务的规定。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②就社会结构而言,社会是由现实中的个人组成,并在相互交往和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是社会关系主体,是社会结构的重要联结点。而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通常以扮演社会角色的形式参与社会生活,社会角色是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集中体现,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是社会角色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角色的存在与发展必然植根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权责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维度,必然影响和制约社会角色的形成与发展。
角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体现了社会角色的社会规定性,角色伦理对角色的权利义务规定与法律和社会学对角色的权利义务规定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角色伦理更加强调权责关系和规定,它既涵盖了社会角色的法律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又更加强调角色的伦理责任。中国古代的“名分论”是典型的角色伦理,“名”即身份地位,“分”即应尽的本分和责任,“责”与“名”如影随形。它凸显“名责”的伦理关系和规定,强调名分的等级秩序和伦理关系的亲疏远近,往往忽视或淡化人的权利。现代社会角色的存在和发展也是以角色身份和角色地位为前提,角色权利和角色责任是与角色社会身份和地位相契合的必然规定,角色的权责关系是社会角色存在和发展的伦理基础。但是,现代角色伦理凸显的是与身份和地位相联系的角色权利和权责责任,社会角色的身份地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权责一律平等,权责关系体现的是社会角色的社会规定性和特定的伦理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担当的社会角色越多,其社会规定性也就越丰富。传统角色观念认为,社会角色似乎是一种负担、一种限制,担当社会角色越多,人活得就越累,活得就越不自由。而现实生活却不尽然,表面看来,一个人担当的社会角色越多,生活会越丰富,限制也就相应增多,责任也会随着扩大,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实际上,担当社会角色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并不是人不得已而必须接受的,而是有选择的。一般说来,角色扮演者承当的社会角色越多,其权利或责任的规定也就越丰富,社会化程度也就越高,也就越能获得全面、自由发展的机会。角色的权利越多,其自由度也就越大,实现自身利益和价值的机会就越多。角色责任与角色权利如影相随,对于社会角色而言,没有无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责任。角色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付出、代价或牺牲,但角色责任有两种价值意向:其一,社会角色通过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可获得相应的权利;其二,责任和义务是角色社会的标志,某一社会角色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越多,其越有可能实现其自身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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