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理论对于发展观的理解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第一代发展观是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早期的发展理论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理论前提是西方的社会进化论和经济学说,其实践蓝本是当时的美国模式,单方面追求经济的发展,忽视整个社会系统的协调。第二代发展观是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与社会变革。第三代发展观是将发展等同于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联合国一系列国际会议无不强调民主、人权、可持续性以及社会发展的相互依存性。以人为发展中心的第四代发展观已成为新的发展潮流。人们意识到发展策略与实现人权的政策是统一的,只有实现它们的协作,才能真正全面地改进人类生存条件,它们自身也只有在协作中相互促进。经济发展必须伴随着个人自由和人权的促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发展经历过早期重点在经济领域,中后期扩大到经济、政治、社会等所有领域,并注意到了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不同发展阶段。
发展权是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一项重要人权,它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一起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第1条第1款)。在该宣言中确立的发展权利中的发展,其主体是人,人是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享有者;发展的目的是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和基本人权的实现;发展的最终实现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政策作保障。宣言中提及的发展权利可以概括为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展开言之,发展权是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地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所获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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