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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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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2716
  • 作      者:
    (美)布赖恩·Z. 塔玛纳哈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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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布赖恩·Z.塔玛纳哈,(1957~)现为美国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法学院教授。他在法学理论方面的著作颇丰,迄今已出版过将近十部专著,并且广受好评。其中一些著作已经被翻译为中文、日文、谣班牙文、法文、葡萄牙文、以及俄文等。这本关于法律与社会的著作出版于2001年,出版后即引起英美法理学界的较大反响,先后获得美国法律与社会协会的Herbert Jacob图书奖(2002),以及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朱理思·斯通法理学研究中心评选的Inaugural Dennis Leslie Mahoney法学理论奖(2006)。
    
    郑海平(1984~),甘肃武威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曾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城)获得法律博士(J.D.)学位,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目前的主要研究兴趣为宪法学、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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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理论前沿丛书·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是一部从法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的角度、探讨法律一社会关系的著作。在西方的法学传统中,法律常常被理解为反映社会中的习俗和道德的一丽镜子,它的功能在于维持社会秩序。以这种获得了广泛接受的理解为主线,塔玛纳喻教授在《法律理论前沿丛书·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对西方传统理论中关予法律一社会关系的论述傲了回顾,并从理论和经验的层面对这些传统的理解提出了批判。以此为基础,他试图在《法律理论前沿丛书·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中构建一种用于研究法律一社会关系的新的、一般性的理论框架。同时,塔玛纳哈教授也阐述了如何利用这个框架对当今世界上各种情境中的法律一社会关系加以研究、理解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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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社会契约的神话
    第二种关于法律起源和正当性的神话则是社会契约论。该理论的主要倡导者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seeMoms1999),以及晚近以来的罗尔斯。与进化论相似,社会契约论也可以追溯到早期的西方法学思想。“希腊人似乎已经相信了这样的假说:与先前的自然的人类结合(natural human associations)或者自然社会不同,国家和法律起源于人们为了自我保存而达成的契约,所以邦国不过是个契约的产物而已”(Janet Coleman2000a:36)。但是,与进化论不同,社会契约论并不主张法律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自然地产生的;相反,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是人们在某一时刻有意识地作出的一个约定。依据此约定,他们创立了一个合法的统治权威,并且同意服从此权威。当然,对于达成契约的具体时间,有不同的说法,如所谓的“自然状态”,或者[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
    该理论与进化论的另外一个不同之处在于:社会契约论从一开始就假定个人是自由而平等的,并且将个人作为其关注对象。(1)个人是依据其意志而行事的理性主体。由于资源的匮乏、人们普遍的贪欲,以及有限的利他精神等,人们是大致平等的;正是在这种大致平等的基础上,人们联合起来并且自愿放弃了一部分自然自由,从而生活在法律之下,以便以一种有序的方式追寻各自的利益。尽管主张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各有不同,但他们的最终结论是一致的:理性的人们更喜欢生活在有法律的状态之下。为了使人们免于“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战争”,或者至少是避免长期的动荡不安或者不断爆发的战争,法律就成为必要。这样一来,社会中每个人的“同意”,不只是法律的构成因素,也是法律的正当性所在。从那些“订约”的人们的角度来看,通过契约而产生的国家乃是他们的国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则是他们的法律,该法律体现了他们的愿望和利益,而且法律权力的来源和范围也是由人民决定的。
    戈歇(Marcel Gauchet1997:173)在阐述他对现代国家的理解时,曾这样描述社会契约论所传达的图景:
    理想状况下,主权者用一个具有反思能力的集体权威取代了原来那种许多共同体(communities)共存的混乱状况。由于这个集体权威是建立在其成员主动参与社会的基础之上的,那么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人类共同生活的秩序,不再是由某种外部力量强加的,而是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形成的……这是权力在现代国家所具有的新的表现形式:通过它,公众实现了主体间的沟通;同时,主权得以统一运作,使得公众在几乎所有方面都与它保持一致,并且完全符合它自己的组建原则——它的建立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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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丛书宗旨
致谢
中文版序言
编者介绍
序言

第1章 法律—社会框架
镜像命题以及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法律—社会关系的三元图示

第2章 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法律与社会
古典法学理论
自然法传统
法律实证主义传统
习俗—文化传统
“法律与社会组织”传统
“选择性镜子”传统
工具主义传统

第3章 削弱镜像命题
两种正当性“神话”以及一种不同的
法律起源论
法律职业和法律知识的影响

第4章 法律—社会关系的重大转变
启蒙运动的主要背景理念
实证法组成部分的三个变化
作为法律渊源的习俗的衰减以及向
程序性同意的转变
从实质道德到程序理性——法治

第5章 反对镜像命题
法律移植
全球化的影响
重提“差距问题”

第6章 关于法律的社会—法律实证主义进路
哈特对“法律”这个概念的界定中
存在的内在张力
社会—法律实证主义的起点预设

第7章 关于法律多元现象的非本质主义进路
“法律多元主义”这个概念的问题
法律的定义以及功能主义分析的问题
桑托斯的理论中的法律和法律多元主义
托依布纳关于法律多元主义的自创生进路
法律多元主义的因袭主义版本
打破僵局——回顾法律人类学

第8章 一般法理学的要素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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