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道德哲学》:
支配父亲的自然法也是最终支配儿子的自然法,父亲因为遵从自然法而成为自由的人,儿子也因为服从自然法而成为自由的人:“如果这种理性的状态、这种成年使一个人自由,同样的情况也可以使他的儿子自由”;如果自然法“曾使父亲自由,它也该使儿子自由”,“在一个人尚未达到自由的状态,他的悟性还不适于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来管理他,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但是过了这个阶段,父亲和儿子,正如导师和成年之后的徒弟一样,都同等地自由了,他们同样地受制于同一法律,不论他们只是处在自然状态而受自然法的约束或受一个已成立的政府的明文法的约束,父亲对他的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不再享有任何管辖权”。据此可以推知,父母有对儿女的监护权,但是这种监护权不是从父权,即从父亲的所有权推出来的,而是从父亲对上帝的义务中推出来的,它是短暂的而不是永久性的,随着儿女长大成人,理性成熟,它随之被解除了。
对洛克来说,人要为上帝负责,而作为父亲,他对上帝尽的责任就在于做一个启蒙者,帮助自己的孩子从一个非理性的人成长为理性的人,成为一个遵守法则的自由人。父亲应当依照上帝颁布的自然法教导孩子,而一旦孩子成为理性之人,他就只服从上帝及上帝的意志命令,理性发现的自然法则,而无须再听从父亲的教诲和监护。在理性面前,孩子与父亲是平等的。这是洛克从理性自然法义务论的逻辑得出的现代启蒙主义的结论。它完全不同于中国近代自然进化论的启蒙主义逻辑,依据这种逻辑,自然是进化的,人也是进化的,因此后面一代应该强于上一代。
洛克的理性主义立场使他主张,“法”不是阻碍自由,而是促使人走向自由的东西。而现代中国人是缺失这种理性主义的。中国人有理性,但却并非成熟的恪守普遍法则的理性,而是不成熟的不受普遍自然法约束的理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人还不是自由的,还处于需要监护的状态,我们还需要启蒙。依据中国的传统,“父慈子孝”是一种相互性的义务,是伴随父子关系始终的。但是我们并没有从中提炼出自然法或道德律的观念,找到超越父与子差序关系而彼此平等和共同遵守的普遍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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