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行政化:日本教育行政地方分权改革》:
四、遵循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伴随市场原理的导入,个人教育费的不断增加,日益激烈的升学考试竞争剥夺了儿童青少年的学习欲望,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沦落为社会等级化的场所。此外,构建合议制公共教育责任体系带来了新的问题,即作为“私有性”的国民教育愿望与作为“公有性”的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上述问题,使得价值伦理问题成为今日探讨学校教育本质的核心问题。
教育历来具有两面性,即教育的公共性和私有性问题,因此,关于教育的公共性与私有性之间的斗争在人类历史上反复上演。国家一方面要保障民族的和谐与统一,即促进人类社会生活,积极推进人类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国民思想、信仰的自由,即保障学生的发展权、学习权等。关于教育的公共性,一是由法律规定公共教育的内容,一般地,公共教育最根本的内容是保障所有的儿童青少年发展。二是公共教育制度建设,一般地,要做到保障所有儿童的发展,需要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创造和经营公共教育,这是有关教育公共性的内容规定和制度性规定。围绕教育的公共性,长期以来,日本国内存在两方面的斗争:
一是国家统治与国民统治之间的斗争。在日本,除了国家和政府的权力系统外,还有以教职员合作为代表的民间力量。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围绕教育的公共性,在究竟是“依据国家的教育”还是“依据国民的教育”争论的基础上,二者间出现了“国家教育权观”和“国民教育权观”的争论。1960年之前,强调的是公共管理作用,即公共教育靠国家单一投入和管理,社会参与机会很少,学校基本处于封闭办学。所谓的国家教育权观,是通过议会制民主为中介所确立的国家权力,作为社会的对立面,确立了保障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依据国民的教育”主张国民教育权观的一方(主要是日本教师组合),则坚持如下几方面的观点:(1)公共教育是为了保障所有儿童、青少年教育的发展权、学习权;(2)教育价值要由国家干涉转向教育自由;(3)依据公费进行免费教育;(4)国民或监护者、社区居民参与教育。①长期以来,二者围绕教科书检定、障碍儿童问题的受教育权利、教育免费问题、教育主权者到底是谁等方面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二是教育的自由化和学校间的竞争。1970年以后,日本区域居民自治得以强化,持自由化观点的改革者基于国家独占公共权力的弊端,认为公共教育的基础不仅是培养国民而且还要培育市民,从而倡导以排除国家限制为目的的公共教育主张。希望一方面通过监护者、区域居民对教育的参与和支持,给予受教育者一定的学校选择的自由,以恢复社会对学校教育的信赖;另一方面吸引社会资金,将私立学校间的学力竞争自由化。以此,弥补公共教育政策空洞化,开辟受教育者多样化、市场化的学校教育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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