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让宗教成为
中国信教群众自己办的宗教事业
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表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已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被确定为基本国策。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为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宗教政策。对教会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分配土地时,“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在西北地区,为增进民族团结,因地制宜开展土改:“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对城市教会的房地产,“可让出其足够传教用之房屋”。“土地一律收归国有。房屋的产权,不论转给中国教会的手续是否完备,均可确认为中国教会所有。”对传教活动,“可不加干涉”。对宗教习惯,给予充分尊重:伊斯兰教三大节日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对穆斯林的饮食、丧葬等习惯均予以照顾。
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比较注重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强调宗教与马列主义的对立,谴责反动势力对宗教的利用,同时,十分重视团结信教群众。1950年,中共中央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是彻底的无神论者,认为宗教有害于人民的觉悟,但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待群众性的宗教问题从来是当作一种有历史必然性的社会问题和群众问题来处理的,从来是反对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简单急躁办法的。”“中国的基督教问题,一方面是群众宗教信仰问题,另一方面在长时期又被帝国主义用为对中国进行侵略的工具,其一部分组织又被帝国主义用为间谍活动的工具。”1951年,中共中央重申了上述方针,指出,佛教在中国有久远的历史,又为世界性宗教之一。佛教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对政治和文化发生过很大影响,并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压迫、剥削人民的工具。至今在一部分汉族群众中仍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必须正确对待,开展相应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中国共产党逐步加深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提升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工作规律性的把握。1954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的文件。首次归纳出中国少数民族宗教具有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的特点。1958年,完整表述了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的特点,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正是基于对宗教“五性”的认识和把握,特别是对群众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出于对信教群众的争取,毛泽东主席强调:“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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