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中央和省级政府负责义务教育大政方针的制定,县乡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中央和省级政府负责相关标准的制定,并拥有检查和督导基层政府执行的权力,而具体的中小学设置、撤销、变更及学校的人事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县级政府手中,乡镇政府只具有一定建议权;对于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中央政府只承担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责任,省级政府除了制定相关的经费标准外,也只承担少量对贫困地区的经费补助责任;县级财政主要承担少数城区学校的教育投入责任及对乡镇学校基建给予补助;乡镇财政负责本地中心小学和乡镇中学(主要是初级中学)的经费投入,行政村(也有个别自然村)则需负责村办小学部分经费的筹措工作①。
(二)城乡义务教育分级供给格局的初步形成
人民公社已不能适应分权化改革的需要,也无法再承担农村地区公共品供给管理责任。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983]35)中,明确要求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并提出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此时,新成立的乡镇政府接替了人民公社提供农村义务教育供给的事责。
乡级政府财政的建立,改变了农村公共品供给传统上的责任主体,加上有大部分农村公共品主要依靠精英领导下的乡村自治②的传统路径,以教育为代表的公共物品的分散供给成为可能。此时的义务教育供给有以下两个特征:
1.教育筹资多元化。对于乡镇政府,其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可以多元化,主要包括来自乡镇财政预算内拨款、农村教育费附加、乡镇统筹中用于教育的经费、教育集资、学杂费收入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含教育扶贫等专项资金)等。新独立的乡镇虽然第一次拥有了征收税费的权力。但集体经济解体后,乡镇收人来源的基础和纳税主体都发生了变化,个人、零散的工商户和乡镇企业成为其征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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