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学与中国经典诠释问题和未来
洪汉鼎*
一、文本概念
哲学上关于文本的定义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分析哲学的语言学定义,这种定义是说,文本是由一组文字符号按某种规则而构成,这些文字符号在一定语境中被作者选择并赋予某种意向,以此向读者传达某种意义。按此定义,文本是由一组文字符号按某种规则而构成的合成物,其与其他合成物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由作者在某种语境中选择并赋予意向,以向读者传达某种意义。这是一种按照逻辑学种加属差格式而规定的静力学定义,有如几何学里“圆是半径均相等的图形”定义。另一种是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从语文学得出的定义,这个定义是说,文本是书写所固定的话语,或者说任何通过文字所固定的话语。例如保罗·利科曾说文本是“是任何通过书写固定下来的话语”,或说“文本是被书写固定了的话语”。这是一种从事物产生的过程而来的动力学定义,有如几何学说“圆是由一线段,其中一端固定,另一端转360度而形成的图形”。
对此两种文本定义,伽达默尔显然是不同意的,他说:“文本这一概念并非只是文学研究的对象领域的名称,而诠释也远远不只是对文本的科学解释的技术”,并认为这两个概念在20世纪根本改变了它们在我们认识世界过程中的地位。他认为上述关于文本的两种定义均缺乏历史性,未能揭示文本的真正本质,他写道:“‘文本’在此必须被理解成一个诠释学的概念。这就是说,不要从语法学和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待文本,亦即不要把它看作是完成品。”富有历史感的伽达默尔首先从历史角度探讨文本概念的产生,从而给出一个经典的关于文本的诠释学定义,他说:“‘文本’(Text)这个概念本质上是以两种关联进入现代语言中的,一方面是作为人们在布道和教会学说中进行解释的圣经的文本,因而文本是一切注释工作的基础,而所有注释工作都是以信仰真理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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