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建设反映的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大学制度改革的具体步骤,大学章程建设将推进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和大学走出当下困境,进而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实践已然展开,《学术本位视域中的大学章程研究》的目的在于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实践提供一个区别于政策、法规等外部规则的内在规范,这个内在规范就是大学章程建设必须以大学的学术组织属性为根据,遵循学术本位之逻辑。唯如此,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才可能充分实现其大学治理价值。
《学术本位视域中的大学章程研究》首先论证了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的学术本性。中世纪大学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的肇始,从中世纪大学的诞生与初步发展来看,知识发展是大学诞生并持续演化、发展的根本性促因,基于此我们认为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根本组织属性体现为学术性;从当代大学职能或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还是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大学的这一切职能均源自其固有的、独特的学术功能,简言之,大学的存在价值源于其学术生产和创造的能力。从历史与现实这两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大学的本质是学术组织,大学制度建构必须以其学术组织属性为最终依据。在当前关于“大学是什么”出现多元标准的背景下,明确大学的学术组织属性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大学的学术本性决定了其学术本位的内在逻辑。学术本位是本研究的视角和分析工具,《学术本位视域中的大学章程研究》对其内涵、规定性及其制度表征进行了深入阐释。大学制度的建构或改革亦必须遵循着学术本位的内在逻辑,德国、美国大学之所以能先后代表世界大学发展的最高水平,正源于其学术本位的理念与制度体系。但现实中大学的运行常常偏离学术本位,从而危害大学的学术本性,阻碍其功能的发挥。基于制度的固有功能,我们认为大学的逻辑离不开制度的维系,而大学章程正是制度实现组织维系价值的具体载体,基于学术本位的大学章程建设是大学保持学术本位的制度保障。研究中通过分析中世纪大学章程的源起和发展历程发现,大学章程从一开始就是应维护学者学术自由权和大学自治而生的,反映了大学章程的本质与内在逻辑。大学章程在本质上就是在特定价值取向下关于大学场域的秩序安排。坚持学术本位是大学章程规制大学利益相关主体权力、建构大学文化的前提。
当前我国大学发展正面临困境,甚至说陷入了重重的危机之中,这正源于现实中大学的运行和管理背离了学术本位,导致了大学组织的异化,即遮蔽甚至背弃了学术性这一大学组织的内在属性。大学组织发生异化,这就对大学章程建设提出了要求。从理想角度而言,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将担负起推动大学回归学术本位的使命。但受体制束缚、路径依赖及章程本身的行政化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并不顺利,这进而提出了寻求经验借鉴的要求。以学术本位视角来分析国际上大学章程建设情况是《学术本位视域中的大学章程研究》的主要内容。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大学都非常重视大学章程建设,通过对柏林洪堡大学、伯明翰大学、加州大学、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数所大学的章程进行文本解读,发现其有着显著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对大学治理结构的重视以及在治理结构设计上的共通性,例如协调政府与大学关系时强调大学的独立和自治,在建构大学内部权力秩序时强调教授治校、学术自由等。总之,各章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学术本位思想,在大学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这启示我们,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要取得突破,必须贯彻学术本位的精神和理念。
基于学术本位的大学章程建设就是以学术本位为章程建设的价值导向,设计出一个反映学术本位理念的大学治理结构,在实施中维系或促使实现大学学术本位。在大学治理结构设计中,首先是清晰划定大学各利益相关主体权责边界,在协调其间矛盾关系的基础上突出大学自主权、基层学术组织的管理自主权、学术主体的学术主导权及其参与大学管理的话语权;其次是要提供一个有序的权力运行格局,在突出学术主体在大学管理中的参与权、话语权的同时,贯彻权力制衡、民主决策等基本原则;最终,通过对大学各方主体权责的合理分配及权力运行方案的科学设计,确立起学术本位的大学治理结构,这是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本研究的归宿和最终的价值所在。在制定大学章程过程中,多主体共同参与是基本原则,而为学术力量的参与提供充分空间、使大学章程充分反映学术诉求,则是根本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大学章程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技术手段增强章程的规范效力,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积极组织和推动章程实施,这是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取得突破的关键。当然,贯彻学术本位是大学章程建设保证科学性的根本前提,也是本研究的初衷,如何增强其实效性则有待于继续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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