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真、善在文学中是以审美形式表现出来的。真、善内容离不开审美形式,审美形式也离不开真、善内容,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而形成整体。四是真、善、美统一标准其实不仅是文学的社会综合性标准的体现,就在于文学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个性、特殊性,从而带有想象性、理想性、虚幻性的特征,使文学的真善美价值和真善美标准以及真善美评价更显文学艺术的特色。五是因见仁见智的欣赏也会使文学的真善美价值有着不同的实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其欣赏者个性、趣味、再创造性的介入,使其价值会产生增值和变化,因而文学的真善美标准就会有更为的充分自由度、灵活度、弹性与张力。因此,文学综合性标准的设立,对文学的综合性价值的实现和对文学批评的综合性评价行为来说显然是必要的,它与文学批评遵循的审美评评价、艺术评价的原则和整体评价、综合评价的原则是一致的。
三影响评价及其评价标准确立的条件
文学评价标准的定位实际上也是文学价值的定位,也就是说文学价值主要体现于文学的文学性价值、审美性价值和社会综合性价值上。这充分说明文学价值是一个复杂多元的价值系统,各种价值元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独立作用,也具有处于同一结构系统中的相关性和相互作用。文学评价标准也是一个复杂多元的标准系统,各种标准的指标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独立作用,也具有处于同一结构系统中的相关性和相互作用。因此,根据不同的评价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评价方法,可以选择或灵活运用评价标准,这就决定了批评的评价活动和评价行为除受制于评价标准的影响之外,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也说明影响评价标准的确立也有多种因素。这具体表现在四方面:
其一,评价主体的价值取向会形成对评价标准及其影响的选择因素。评价主体不是机器,而是一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有头有脑有灵魂的、有个性有趣味的人,而且是一个具有强烈的批评主体性的人,因而主体构成的各种条件和因素是因人而异的,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程度也是因人而异的,主体的批评需要和批评表现也是因人而异的,这就集中体现于主体的价值取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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