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首先值得注意的是,音乐如何靠快乐、魅力与和谐等特质打动并影响听众的问题。孔子已然认识到音乐艺术的这些特质,历代儒家思想的继承者也沿袭他的观点。例如,荀子就一再重申:“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同样,《乐记》也强调指出:“欣喜欢爱,乐之官也”,“故曰,乐者乐也”。不过,从道德意义上讲,音乐产生的快乐务必符合正道,免于惑乱,契合君子品性,谐调善的意志与好的情感。
其次,对音乐形式与内容的区分也至关重要。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孔子对美的形式与善的内容的看法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但我认为孔子式的区分仍有助于肯定形式的必要性和凸显内容的相对独立性。一般说来,孔子的音乐“美学”,很大程度上是以其“仁”学为基础的。所谓美的形式,除了歌者悦耳的嗓音与舞者优雅的舞姿之外,还要求其始终与和谐的韵律密切配合,要求其具备“声之饰”的“文采节奏”。若从审美的角度来看,艺术化的人生境界在很大程度上根植于音乐的欣赏与价值,这样的人生境界,如同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成就——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样,都是孔子所倡导与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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