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术前沿论丛:我国审计制度运行及创新研究》:
1980年,根据当时我国的情况,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首次以社会主义的法规形式提出在我国“推行审计制度”,对会计顾问处的组织设置、业务范围、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规定。之后,各主要城市相继建立了会计顾问处(后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这标志着我国恢复社会主义审计体制的开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1981年1月1日,在上海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这是中国的民间审计恢复的标志。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把审计监督第一次正式写入宪法。《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设置、审计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以及领导关系。随后,国务院发出通知,对审计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任务、职权以及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83年9月,根据《宪法》,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为了中国国家审计恢复的标志。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审计关系文件里,提到了“健全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监督的良好基础”,这是中国的内部审计的开始。1985年8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创了国务院制定审计法规的先河。同年12月,审计署颁发了我国第一个独立成文的内部审计方面的制度-《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促进了内部审计体制的建立。1986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大大扩充了财政部《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的内容,对民间审计的一个方面——注册会计师及其工作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1987年审计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间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民间审计的另一方面——审计事务所的有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11月25日,成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各地成立了分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使中国外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从政府财政部门的直接管理,变成了间接管理。1989年,审计署先后发布了《关于民间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较系统地规定了内部审计和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8月又颁布了第一部审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两项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审计立法走向成熟。1995年注册会计师协会吸收合并了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1995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了《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序言》和《独立审计准则》草案01998年中国进行了审计法人的机构改革,审计法人从政府独立出来。到2003年5月为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6次分别公布和完善了全部48项的独立审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又公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0年进行了大范围修订,至此,之前公布的《独立审计准则》被废除了,开始朝着国际化的标准发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在不同时期颁布、修订与实施了相关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也进行了诸多建设。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国家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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