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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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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90808
  • 作      者:
    李洪雷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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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洪雷,1976年生,江苏盱眙人。自2003年起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任该所“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创新工程”研究员。中国行政法学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会(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教育行政执法改革专家指导组成员。日本山口大学客座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和中国法学会等所设研究机构研究员。
  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法学博士(北京大学,2003年)。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从事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2005—2008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所访问学者(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爱德华学人(Edwards Fellow,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美国埃默里大学访问学者(2009年2—7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访问学者(2007年2—5月)。
  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发表学术文章20余篇,主编、副主编及参编著作10余部,译有《美国宪法释论》《规制及其改革》(合作)等。曾参加中共中央办公厅组织的十七大报告调研起草工作(2006年),借调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全职工作(2004—2005年),参与《公务员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反分裂国家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的立(修)法调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资助课题以及横向委托课题多项。主要学术兴趣:行政法学总论,比较行政法,地方政府法与都市法,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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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研究的诸分支学科中,行政法释义学具有基础性地位,构成了行政法学的核心部分。《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法律科学文库·“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对行政法释义学的基本范畴、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概念性与体系性的分析,涉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公务主体的法律形态、公务员法的基本制度、行政处理的性质、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等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本书的写作目的在于推进中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为建构更加精细的中国行政法释义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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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导  言
  如果将“行政法学”界定为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则在这一“屋顶”之下可存在多个研究进路或分支学科。例如,“行政法政策学”反思现行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并探讨未来完善的目标和方案,“行政法社会学”对行政法规范的产生背景、实施状况与社会效果进行观察和分析,“行政法史学”对行政法规范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予以追溯和阐释,“比较行政法学”对不同法域中的行政法规范加以比较和评价,而行政法释义学则是对现行行政法规范的客观内容进行概念性、系统性的考察和说明。所有这些研究进路,对人们认识、理解并反思行政法现象都有其独特的贡献和价值,在重要性上可以说难分轩轾。但是,在现代学科体系之中,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存立,端赖于可为行政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从理论上提供指引和帮助,否则其独立存在的正当性即可能受到质疑,而有被纳入其他学科门类(例如行政学、社会学、经济学、史学等)之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释义学构成了行政法学的核心部分,换言之,狭义的行政法学就是行政法释义学。
  一、行政法释义学的基本特点
  行政法释义学以某个特定的行政法秩序为中心,以法律方法为主要工具,探求行政法适用中之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行政法释义学以行政法的适用为主要取向
  行政法释义学以行政法的适用为其核心研究对象。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法院应依法裁判,行政与司法都具有法律适用的性质。但法律适用并非机械地将法律文本应用于个案之中。因语言文字的固有局限而导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无意产生的或者为保留法律适用上的弹性而刻意留下的法律漏洞,因法律制定主体和制定时间的差异而导致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有这些都会造成法律解释与适用上的困难从而出现所谓的疑难案件。此时,法律适用者可能需要利用文义、历史、目的、体系等标准,对行政法规范的含义加以诠释;可能需要利用类比推理、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等方法,对行政法上的漏洞加以补充;也可能需要运用法律适用规则对相互冲突的规范加以选择。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观点和选择,例如在法律解释中,对不同解释标准在个案中的优先顺位会有不同的主张,甚至对同一个解释标准的运用也会产生争论;例如同样是运用立法史料,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种人言人殊的现象对法治所要求的理性化和法律确定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也给法律适用者带来了极大的负担。解决或者至少是缓解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行政法释义学的研究,对行政法解释和适用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析,并达成共识、形成通说,从而为法律适用者的实践工作提供协助。这有利于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连贯性,降低法律适用的任意性,增加法律决定的可预期性,同时降低法律适用者的思维和推理负担:对于在法释义学上已经达成共识的结论(除非已经遭到了有力的驳斥),一般不需要再进行详细的论证。行政法释义学不是为知识而知识的纯粹理论,而是特别强调实践性,尤其是对法律适用活动提供辅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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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 言 1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础范畴 19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65
第三章 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 115
第四章 公务主体的法律形态 169
第五章 公务员法的基本制度 232
第六章 作为法律行为的行政处理 272
第七章 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英德比较 306
第八章 对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以美国为例 344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84
第十章 行政法(学)的新趋势 399 主要参考文献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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