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人在一定社会生态中的有序生活方式。该定义中的人既指类的人也指个的人;社会生态的表述则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构成了以人为中心的生态伦理主义;生活方式是对规则本质的诠释,它以一种规范的视角切入,整合了人以及人与生态的协调;而有序则是一切价值的内核,它统率着一切价值形式,考问着既有生活方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宪法并不必然表现为法律,它以法律、道德、宗教等形态表现出来。宪法主导形态的选择取决于既有社会生态的内容。法律世界是社会法则的一种理性表现。法律世界因其独特属性而具有自足性,法律世界又因人的共同属性以及与其他世界的相互关联而具有开放性。法律世界的自足性表现为法律生成的本土性。法律世界的开放性表现为不同地域中人生活的同一性以及法律作用须借助于其他学科的发展而得以彰显。宪法既存在于法律世界之中,又超乎法律世界。宪法内涵既可覆盖“法”这整个“面”,也可收缩固守“法律”这个“点”。
宪法是法律世界的世界观(或本体论),它契合着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理念。西方以一种类自然的方式接纳了社会,中国则以一种内修养的方式接纳了社会,故西方宪法重法律,中国宪法重道德。生态、生活、生命(人)是宪法的内涵。社会生态由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构成。三者在相互作用的同时,均以各自不同的属性运行着。社会生态的多样性决定了宪法的多样性。宪法因其对社会生态的整体反映而践行着根本法的宗旨。生命(人)具有自然性、社会性和整体性。生命因其客观存在而具有自然性,生命因其相互依赖而具有社会性,生命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而具有整体性。生活则表现为自由、秩序、和谐等形态。生活是生命在生态中的展现,它是生命和生态的外在表现形式。生活因生命的存在而呈现出自由,生活因生命的相互依赖而呈现出有序,有序和自由的共融使得生活呈现出和谐。
宪法是法律世界的认识论。强势西方导致了宪法科学主义的滥觞,二元认识论是其应然的结果。二元认识论下的法律世界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宪法归入了公法。生活认识论是对二元认识论的反思。在生活认识论视野中,法律世界是由宪法、公法、私法组成。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宪法以法律的形态呈现在法律世界中,它和公法、私法一样具有法律的属性,同时它又在公、私法之间起着一种转呈的作用,使得公、私法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宪法是法律世界的方法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宪法由“隐性”转变为“显性”,宪法的法律形态承载着宪法在法律世界中的使命。宪法是共同体的组织者。从原始人群、氏族、部落、城邦、帝国、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到人类共同体,宪法始终担当着组织的作用。共同体的组成是以公共权力(在民族国家阶段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运行为基准,公共权力是人的类存在表征。宪法是人生命的诠释者。从成员、臣民、国民、公民到人,宪法诠释着人的生命形态。近代以来的宪法以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描述着国家状态中的个人生命,公民基本权利是人的个存在表征。宪法是社会生态的协调者。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人权在社会生态中表现为类属性和个体属性,它们分别以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形式呈现出来。近代以来的宪法是以民族国家作为生态基础的,故人权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表现出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社会生态有序运行的保障。
当前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的主导形态由道德向法律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使得宪法的法律形态得以彰显,宪法逐渐由客观规范取代了主观感性的指引,工具理性转换为价值理性的示范。然而宪法的法律形态彰显只是宪法主导形态的转换,并非呈现出唯法律独尊,因此,我们应极其理性地看待宪法的法律形态彰显。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从经济开始的,然而将经济发展作为社会生态的单一进度,必然拆分既在的社会结构,利益成了共同体的中心,国家在社会进化论的驱使下,产生了贫富悬殊、阶层对立、人心涣散等严重社会问题。当务之急,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着力营造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故公法建构是宪法的法律形态彰显的一个应然结果,而并不是所谓的“公法优先”。 私法作为规范人个体属性的法律,传承的是一种自治的精神。宪法的法律形态彰显也预示着私法发展时代的到来,而并非是所谓的“民法帝国”。
【关键词】宪法法律世界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00宪法与法律世界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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