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规制中的政策、法律与机构
德国行政法学家罗尔夫.施托贝尔(Rolf Stober)认为,从笑际而系统的眼光来看,经济和生态、经济行政和环境保护是密不可分的。环境法调整的是实际问题,不局限于某一领域,而是具有跨学科的性质,因此只有将环境法纳入经济行政法中,才能使生态问题得到妥善处理。一国环境政策、法律是环境况制的重要依据和手段,而规制机构的设置状况,对规制效率印规制效果有很大影响。
(一)政府环境政策的流变
1.定义及其领域。环境政策是指面对已经或将要发生的环境问题,一国政府所要采取的整体应对策略,这个策略将直接影响并指导围绕环境治理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德国行政法学家罗尔夫.施托贝尔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政策的核心就是将环境这一生产要素内化到个体的经济核算中。“环境应当作为紧缺物品来对待,环境的使用应当定价,而这一价格就应当反映环境使用所真正引发的费用。通过市场经济性质的激励和手段,能够达到有效保护环境的目的。”在日本学者看来,环境政策是通过防止公害和环境保护,为保卫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确保舒适性而制定的综合性公共政策。它是城市规划及国土规划进而是整个地球发展规划的基本框架,而且是应该最优先考虑的政策。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政策是多元的,应立足于各自不同的领域制定,但个别的环境政策也必须在综合的环境规划中占有一定位置。环境政策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就是直接影响和指导一国的环境立法、执法及司法等活动。一个国家的环境政策是该国保护环境的大政方针,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环境立法和环境管理,也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整体环境状况。
综观人类历史的演进,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大致经历丁“自然的奴隶” (原始社会)、“消极适应下的相对和谐” (农业社会)、“征服扩张”(工业社会)、“失衡与反思”(现代社会)这样四个阶段。依常理,一国公共政策的主体是国家及政府,由其根据国情制定适合本国的一些政策,但在全球化时代,特别是环境问题所呈现的无国界特征,国家间通过各种平台协商产生应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政策,因而这种国际层面的政策对各国国内的环境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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