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商研究》:
一 “写车薄”性质辨析:一种商事登记制度
明清时期景德镇地区的陶瓷业十分繁荣,陶瓷业的发达为商人文化的兴起创造了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围绕着“陶瓷产业”行会、行帮数目达到近百个。举凡各行会的重要事件,多由行会组织以行规的形式颁布,要求成员遵守,以维护行业合理有序的竞争体系,保障成员利益。这些行规,内容丰富,十分具有时代特色。“写车薄”就是当时景德镇地区工人行帮组织的一项帮规,也称为“写本薄”,①其具体内容是:窑(坯)户开业首先向窖户自己的行帮申请开业,以领取官贴,然后再向“五府十八帮”②缴交“写车薄”费,将相关经营事项进行登记,并领取一本盖有“五府十八帮”木质长印章的旧式红格账簿,把这些手续办好,记载清楚,方准开业。这项帮规的目的是为了调和瓷业工人和手工业主的矛盾,加强对手工业主的约束,维护工人的利益。目前学界在谈及“写车薄”时都是将其作为一种帮规进行介绍的,而忽视了其本身性质的研究,“写车薄”实际是依照行业规定,根据一定的程序,向行会组织提出申请,以建立商事主体资格,具有商事登记制度的特征。
(一)登记模式属于行会登记模式
现代商事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登记模式:一是行政登记模式,由特定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商事登记的管理。我国现在实行的就是这种制度,工商业登记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日本商业登记法》规定由法务省及地方的法务局负责商事登记,澳门地区是由商业登记局负责商事登记。这种登记模式强调商事登记制度的管理职能,注重政府对商事主体的监督与管理。二是司法登记模式,即法院负责商事登记的管理。这种登记模式强调商事登记的公示功能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德国、法国即采取此种制度。《德国商法典》第8条规定“商业登记簿由法院管理”。《法国商事及公司登记的法令》规定,法国的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由法院担当。但是1935年后法国改为采用司法登记和行政登记双轨制。三是行会登记模式,商事登记机关为行会组织。早期的商事登记都采用行会登记模式,现在仍有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古老的登记模式,如《荷兰商事注册法》规定,地方商会负责保管当地商事注册文件。“写车薄”采用的就是行会登记模式,向“五府十八帮”组织进行登记,它是由行业组织内部自发形成的一种登记模式,并非政府的行政行为。
(二)登记原则采取了“核准原则”
历史上共出现了四种商事设立登记原则,分别是自由设立原则、特许原则、核准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自由设立原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是商人习惯法时代的产物,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商事组织成立的形式、性质,而不得对其成立的条件和内容加以干涉。自由设立原则容易造成商事主体的滥设,引发经济秩序的混乱。“写车薄”虽然也是源于民间行会的规定,但显然比欧洲中世纪的商事习惯法更严谨,更加符合当代现代法制监管的理念,它采取了类似现代登记制度中的“核准原则”。核准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成立时,应当经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方可设立,如德国的财团法人的设立,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皆采取了该原则。“写车薄”制度规定首先必须经过窑户自身行会组织的批准,发给“官帖”,笔者认为“官帖”相当于行会的许可批文,有了批文,窑户才可以向“五府十八帮”办理“写车薄”。但是这种“核准原则”与今天的“核准原则”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写车薄”虽然经过了核准程序,但是核准机关是行会组织,它并不是政府对商业的监管,其实质仍然是行业组织的自治规范,是一种内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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