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于“福利公平”角度的评价。
所谓“福利公平”在彩票公益金的筹集与使用上的具体表现即为:彩票的筹集来源应为大众,特别是高收入阶层,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要面向社会公益事业,并尽可能地向低收入阶层倾向。总体而言,我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与使用把握了上述原则,但在实务过程中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①彩票公益金的筹集。
彩票的购买者是社会公众,但不是所有的社会公众都购买彩票,真正购买彩票的是通常所说的彩民。彩民的经济构成与彩票公益金运用的社会福利效应密切相关,我们需要通过研究彩民的经济层次来搞清彩票公益金来源的社会属性。
国内部分学者对此也做过一些研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沈汝发(2000)对南京市彩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根据数据统计,在排除了身份交叉和其他因素之后,弱势群体(以“月收入较低,职业较差,文化程度较低及老年人和少年儿童”作为弱势群体的判断标准)彩民在彩民总数中占37.7%,其中同时具备4个变量弱势特征的极端弱势群体也有2.7%;李刚(2006)对2001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全国范围内各个种类彩票的月度人均销量决定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发现随着收入不断增加,彩票入均销量会显著下降。李刚对此所做的解释是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比购买彩票更为有利的发财机会增加了,因此,彩票销量自然减少;张亚维(2006)对海口市54名彩民的购买彩票行为进行了调查,他将所有样本按收入的高低分为6等,以此来分析收入的高低与购买彩票支出的关系。结果发现,随着彩民收入的增加,其购买彩票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却越来越低,收入最低一组的购买彩票支出占其个人收入总额的比率为43.17%,随着收入的提高,这一比率越来越低,收入最高一组的购买彩票支出占其个人收入总额的比率仅为6.44%。这表明,拥有较多财富的富人购买彩票支出率最低,拥有较少财富的穷人购买彩票支出率最高。
本书的调查及结论如下:虽然在本书第3.1节对彩民的问卷调查的计量分析中,对收入与购买彩票支出的检验并未通过统计的显著性检验,即并不是收入越低购买彩票支出越大,我们的研究似乎证明我国的彩票在公益金的筹集方面实现了“福利公平”,即“劫富而不是劫穷”。但在第3.2节购买彩票支出性质的实证分析中,将收入与购买彩票支出比重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低收入组的购买彩票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最高,也就是虽然低收入组的购买彩票支出总额并不是最多的,但购买彩票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最高,通俗地讲就是穷人用较大部分收入来购买彩票,而富人用较小收入来购买彩票,但因为彩票的中奖概率对每个人来看是均等的,从而因为不同收入阶层的购买彩票支出比重的不同,造成实际中彩概率的不均等,也即造成了穷人的“福利损失”,即“福利不公平”。
以上研究结果表明,彩票收入中中低收人群体的购买彩票支出占比最大,倘若彩票公益金的开支不能增加社会中的底层和弱势群体受益比重,就会产生实际意义上的“劫贫济富”,其社会福利效应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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