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老年人社会参与状况
国家重视和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融人社会,继续参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专章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益。中国颁布的老龄事业发展计划或规划都把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一是城乡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快速发展。2010年底全国共有各级老年人协会401
100个,参加人数4389万人,其中村(居)老年人协会335480个,乡(街道)老年人协会30413个,市(县)级老年人协会6672个。另有各类老年社团组织37193个.参加人数456万人。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老年人在联谊组织等民间团体中的参与率呈上升趋势,并且在联谊组织、兴趣爱好小组和学术组织这三个类别的参与率上升趋势较为明显。自评健康状况越好的老年人,在各类民间团体中的参与率也越高。二是城市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45.1%的城市老年人经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73·4%的街道组织过志愿服务,社区组织过志愿服务的也达到67.2%,在基层政府的大力组织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加人了志愿者队伍的行列。2008年奥运会,北京市很多老年人作为志愿者参与其中,展示了老年志愿者的风采。三是大部分老年人有提供老年人互助服务的意愿。有超过六成的城乡老年人愿意给周围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聊天解闷、调解纠纷、求医问药等服务,一些高龄、困难老年人从中获得了实际的帮助。四是老年人已经成为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参与者。有81.5%的农村老年人参加了最近一次的村委会选举,识字的农村老年人60%以上关注村务公开。老年人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有些地方甚至已经产生“利益集团”,成为政治压力群体,甚至左右着村(居)民自治和村(居)委员会选举的过程和结果。积极引导和妥善解决老年人政治参与问题已经成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基层政权稳定所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主要集中于为了满足物质需求的“生存型,,和只需付出时问的“初级”社会参与。相比之下,缺乏为了满足精神需求,实现自我价值的“发展型”社会参与和需付出知识、智慧和技能的“高级’’社会参与。而且。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外部支持环境亟待改善。老年人社会参与不仅仅是老年人自身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社会参与是老年人的一项权利,并规定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工作未真正落到实处,迫切需要政府机构进行组织、引导。要努力营造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社会氛围,使全社会转变观念,认可和接纳老年人社会参与,同时积极疏通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渠道,使老年人能够真正融人社会。此外,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老年人在社会参与中的权利。
五、老年人权益保障状况
国家尊重和保护老年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以老年法为主体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二是各地普遍出台和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2010年全国共有576.4万名高龄老人已按月领取高龄津贴。三是我国老年人维权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市、区(县)、街f乡)、居(村)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基本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19909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达135704个。七成以上的城市社区和六成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四是老年法制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浓厚。八成以上的城市社区和六成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开展过普法宣传活动,农村老年人知晓老年法的比例达到五成,城市老年人中的这一比例接近七成。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的维权行动以行政途径和法律途径为主。
近十年来,老年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权行动的自觉性越来越强烈。老年法已经明显滞后于实际需求。有些条款实际上已不再适用;有些条款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尽一致或缺少衔接;一些条款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条款原则性强,难以操作。由于法制不健全,导致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老年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老年人的赡养权益、住房权、继承和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虐待老年人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导致老年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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