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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信访与法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40087
  • 作      者:
    张宗林,郑广淼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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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信访与法治》是信访立法可行性深度研究成果的具体展示,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要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信访与法治》以信访制度的历史、规范体系、机构设置为切入口,通过分析信访制度的政治属性、法律属性以及其历史嬗变和工作机制运行规律,重新审视了信访制度的制度基础、基本功能和内含价值。《信访与法治》分析了信访制度目前面临的现状和困境,提出了信访法治化道路是信访走出困境的基本路径,并对信访如何走法治化的道路进行了详尽的叙述。我国关于信访立法的专著并不多见,《信访与法治》的出版对我国信访立法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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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信访与法治》:
  (一)双边联系与双边沟通
  就“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而言,它表明信访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法定渠道,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双边联系、双边沟通机制,据此可以说,信访制度具有双边联系与双边沟通的法定功能。
  我国信访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产生之初,就带有秘书性质并承担着信息中转站的角色,这一功能角色得以保持和延续下来,并最终上升为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信息沟通渠道,足以体现其在众多党群(或政府一公民)沟通机制中的重要性。信访制度作为政府与公民双边沟通机制的重要性在2005年修订信访条例时得到进一步重申,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之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对于以法规形式规定信访的联系与沟通功能,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联系群众”“应属于一项政策而非法律的宗旨与目的”,理由是:其一,“联系群众”一词外延不清,作为法律、法规的一项目标显得模糊而笼统;其二,“联系群众”一词并非法律用语,在行政法规中出现不甚妥当。
  实际上,上述质疑的出发点是意欲进一步明确信访制度的法定功能,使其更为严谨并且更具可操作性。不过,如果仔细考察这一法定功能的宪法渊源,就可以消除上述顾虑和质疑。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恰恰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之一。为落实宪法条款,规范信访这一联系方式,《信访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建立信访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其宪法依据即在于此。《信访条例》第3条第1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亦是如此。
  由此可见,信访条例所言“联系群众”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明确的。就内涵而言,联系人民群众的目的,是通过“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来改善政府治理绩效,增强政府合法性;站在执政党的立场上,即是以民为本,执政为民,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就外延而言,一方面,政府与公民作为双边联系主体是明确的;另一方面,信访渠道作为双边联系方式也具有确定性,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而政府则依法处理信访事项。此外,《宪法》第27条也表明,联系人民群众作为法律用语具有宪法依据。
  可是,如何充分发挥信访的双边联系与双边沟通功能呢?基本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为此,《信访条例》从提供便利条件、公开信访信息、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等多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2条第2、3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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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一
序二
导论
一、信访制度是实现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路径
二、信访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信访法治化是信访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章 信访制度的历史、规范体系、机构设置
一、信访制度的简要发展史
二、现行信访制度规范体系
三、现行信访机构

第二章 信访制度的定位与属性
一、信访制度的定性与定位综述
二、信访制度的定位
三、信访制度的政治属性
四、信访制度的法律属性

第三章 信访制度的功能
一、信访制度功能的理论争议
二、信访制度的政治功能
三、信访制度的法定功能及宪法依据
四、信访制度的实然功能及其适切性分析
五、信访制度的应然功能

第四章 信访制度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一、当前中国信访矛盾的类型与特点
二、信访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三、信访法治化可以促进信访工作突破困境
四、以信访法治化为契机形成政策优化机制,低成本地规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五、信访法治化可以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制度性负反馈沟通渠道,是对民主的有益补充

第五章 信访法治化的进路
一、信访法治化的总体设想
二、信访法治化需要确定的一些基本规则
三、信访法治化的渐进型设计
四、信访法治化的理想型设计

第六章 信访法立法是信访法治化的必然路径
一、制定统一信访法的必要性
二、制定统一信访法的可行性
三、信访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七章 信访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信访法治化
二、信访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三、信访法治化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推动力
四、信访法治化是巩固执政理念和推动群众路线法治化的现实途径

结语
一、信访法治化有助于我国制度自信,在全球化中形成制度优势
二、信访法治化能够为其他国家向中国借鉴制度经验提供共同话语,便于制度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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