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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基于残障人士社会保障发展模式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43643
  • 作      者:
    杨方方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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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文库·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基于残障人士社会保障发展模式研究》旨在分析残障人士社会保障中政府与民间组织开展合作的必要性、现状以及可能的方式。《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文库·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基于残障人士社会保障发展模式研究》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解读和诠释了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模式,并提出宏观层面合作关系的达成路径和微观层面合作模式的8大要素,拓展和丰富了有关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模式的理论研究,推动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实践,有助于实现残障人士的“平等、参与、共享”,推进和谐社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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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方方,女,1978年10月生,江苏徐州人,现任教于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是一名从事社会保障研究的副教授。作者2005年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此后赴德国马普学会外国与国际社会法研究所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博士后研究,于2006年8月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第一本专著。迄今为止,作者已在核心期刊发表中英文文章二十多篇,成功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纵向课题,并兼任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福建省红十字会和厦门市红十字会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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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文库·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基于残障人士社会保障发展模式研究》在阐明残障人士社会保障中政府与民间组织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实践现状的基础上探索了合作开展的可能路径和方式,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对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进行了解读和诠释,提出了合作关系的达成路径、合作模式的八大要素和丰富多元的合作方式,并结合残障人士社会保障的发展走向对政府与助残民间组织的合作进程进行了初步的规划。《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文库·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基于残障人士社会保障发展模式研究》不仅拓展了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模式的理论研究,也能对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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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在新制度还未定型和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的背景下,困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问题便是社会保障责任的划分(郑功成,2003),而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责任的重新界定(郑功成,2004),改革的核心则是重新确定政府、企业和个人相关主体的责任,焦点是合理界定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陈树文,2003)。
  1.关于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定位。有人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应当通过税收来解决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刘福垣,2001);有人认为社会保障不能搞成一个纯粹的国家福利和政府行为,主张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何平,2002);有的学者认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只能承担有限的责任,其下限是保障水平与财政能力相适应,上限是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保障的性质相一致(陈树文,2003);有人认为无论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负着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这种责任既不仅仅是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的兜底责任,也不是完全责任,而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并确保全体人民能够参与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责任(郑功成,2003)。但不同的历史时期,政府“主导”的程度与表现都是不同的。在多大程度上“主导”,既取决于社会保障的层次性和发展阶段(段春玉,2000),又取决于特定历史范畴内所持有的公共管理理念以及在这种理念下政府的角色定位,因为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是紧密相关的(褚福灵,2002)。同时还要认识到,不同时期政府“主导”的体现是不同的,强化监管责任正成为政府主导的一个显著和普遍特征(何金颖,2004)。关于政府与其他责任主体的关系,任何政府的能力都是有限的,而且也只有有限政府才可能实现强力政府和高效政府(德鲁克,1993)。在公共服务改革中,应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只手”的作用(曹闻民,2000)。不论是从社会保障属性的角度(周宗顺,2004;宋斌文,2004),还是从制度实际运行的角度,都可论证其他主体参与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其他主体至少包括市场、企业和个人等(陈树文,2003;周宗顺,2004;宋斌文,2004)。普遍的观点是,在社会保障中政府与其他主体应该是合作、互补的关系(张强,2002)。但只有边界清晰,才能真正实现责任互补(郑功成,2003)。对于目前边界不清问题应该采取的措施是:“越位”的地方“退位”;“缺位”的地方“补位”;错位的地方“让位”(陈振明,2002)。关于政府责任的分类,目前存在两个误区:一是缩小化,将“政府责任”等同于财政责任(陈树文,2003);二是扩大化,将立法责任视为政府责任(余卫明,2001),这源于对政府口径的界定不一致(中南财政大学,2002)。有人则认为,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设计和规范责任、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和实施责任(杨方方,2004)。另外,政府责任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五大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二是设计、监管与实施合理分离的原则,三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四是有限与有效的原则,五是官民结合的原则(杨方方,2004)。在转型期,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在财政责任的履行上,政府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机制;监管责任应该不断得到强化;社会保险的实施应该逐渐地走向社会化。社会救助处于社会保障系统的最底层,面对的都是濒临生存边缘、陷入生存危机的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全部的财政供款责任和全部的监管、实施责任。在社会保险中,政府承担的虽然是有限责任但仍处于主导地位。其一,政府应该在社会保险中承担一定的财政责任,予以社会保险一定的财政补贴,承担社会保险的运行成本;其二,政府在社会保险中应该充分发挥其监管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健康、高效运转,保持基金的保值增值。其三,政府在社会保险实施中的责任应该逐渐降低,将主要集中在监管上。社会福利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政府领衔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福利实施运行规则的制定和对福利机构的监督以及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财政支持,社会福利的管理和实施则完全可以下放给民间组织(段春玉,2002)。在补充保障体系中,政府可以出台一些鼓励性的政策,提供税收优惠,引导补充保障的发展(郑功成,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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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概要
第一章 研究需要与实践要求
第一节 文献回顾
一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二 残障人士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三 社会保障中的民间组织参与研究
四 社会保障中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模式的研究
第二节 实践要求
一 改善残障人士生活状况的现实需要
二 弥补政府力量不足的客观必然
三 促进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 符合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要义

第二章 合作现状与问题分析
第一节 残障人士社会保障与民间组织的政策发展
一 残障人士社会保障现行政策
二 民间组织以及与政府合作的相关政策
第二节 合作现状
一 助残民间组织发展现状
二合作现状评估
三 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直接原因
一 民间组织发展困难,缺少合作实力
二、发展空间缺乏,合作环境亟待优化
三 难进难出,合作信息不对称
四 制度瓶颈,缺少制度支持和引导
第四节 深层障碍
一 观念困境:缺少对残障人士权利的认同
二 制度困境:缺少真正的权利平等
三 组织困境:缺少有力的权利代言
四 资源困境:“志愿失灵”和有限的财政支持
五 历史困境:中国慈善文化的两面性
第五节 负面后果
一 残障人士生活状况调研基本资料
二 残障人士社会保障巨大的供需缺口
三 残障人士对社会保障政策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
四 形成了“制度排斥一社会排斥”的恶性循环

第三章 理论思考与经验总结
第一节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理论发展
一 理论依据:社会需求与政府责任
二 目标演变:政治怀柔一经济效能一社会公平
第二节 社会保障中政府与民间合作的理论支撑
一 志愿失灵理论
二 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三 政府、市场、志愿部门相互依赖理论
四 福利多元主义
五善治理念
第三节 社会保障中政府与民间合作的系统阐释
一 合作模式的系统阐释
二 合作模式的研究归纳
三 合作推进的内在路径
四 研究启示
第四节 经验总结
一 发达国家中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
二 国内相关和其他领域中的合作实践
三 国际民间组织与中国政府的合作实践
四 经验总结

第四章 责任定位与模式设计
第一节 回归本源:社会保障的影响因素与建制理念
一 价值取向:公平还是效率
二 基础作用:“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
三 风险化解:解决“燃眉之急”还是“防患于未然”
四 政府责任:有限、无限还是主导
第二节 逻辑关联:和谐社会背景下民间组织与政府
一 科学解读:民生视角下的和谐社会
二 公共空间不断扩大背景下民间组织与政府的衔接
第三节 残障人士社保模式:供养→医疗→增能、赋权
一 残疾模式:个体模式→社会模式→权利模式
二 社保模式演变:供养→医疗→增能、赋权
第四节 责任划分:残障人士社会保障中的政府与民间组织
一 分类、分项、分层、分级来看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二 民间组织的参与空间、优势功能以及所需的支持
第五节 合作模式: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看
一 宏观层面:民间组织参与残障人士社会保障的宏观规划
二 微观层面:民间组织与政府互动方式面面观

第五章 战略规划与政策建议
第一节 未来展望:残障人士社会保障从供养型走向赋能型
一 赋能型的残障人士社会保障
二 预防型的残障人士社会保障
第二节 战略规划:政府一助残民间组织合作的三阶段规划
第三节 政策建议
一 明确合作的推动者
二 营造良性的合作空间和环境
三 增强民间组织的合作能力
四 用制度明确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模式
五 规范合作过程管理,建立服务标准和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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