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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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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国时期公文程式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082917
  • 作      者:
    沈蕾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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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民国时期公文程式研究》是我国第一部以民国时期公文为研究对象的专门著作,对于厘清我国现代公文及公文理论的发展过程具有一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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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沈蕾,女,管理学硕士。自1986年起任教于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现为档案学专业副教授,北京档案学会会员,中国高教学会秘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文书、文书学、公文写作、秘书学及档案管理,迄今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主编教材1部,主持和参与多项课题研究,其中主持的1项课题获得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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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所谓公文程式即公文的规程款式。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以公文的文种、格式、签署、盖章及公文发布等规定为主要内容,并以大总统或国民政府的名义发布,是各机关制备公文的规范和依据。本书以现存民国时期档案和当时出版的大量公文著作为主要材料依据,并参考了大量现代学者的研究文献,对当时公文的定义、文种,公文的署名、盖印、编号、记时,以及公文的纸式、文体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研究。本书是我国第一部以民国时期公文为研究对象的专门著作,并对于厘清我国现代公文及公文理论的发展过程具有一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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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自1912至1949短短三十余年的时间里,公文程式屡经调整,其中,据现有资料统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公文程式调整就约有十余次: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以内务部名义颁布一次,北洋政府时期以大总统名义颁布九次,国民政府时期以国民政府名义颁布四次。公文程式实际上主要是规范公文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历次调整调整主要都是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公文的盖印和署名规定、文种规定、记时规定及其他格式规定。
      一、公文盖印和署名规定的调整
      可以这样认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是导致民国时期公文程式频频调整的直接原因,而公文盖印和署名规定的调整则是政治制度变化的直接体现,所以,公文盖印和署名方式的调整实际是民国时期公文程式调整的主要对象,它们是公文程式中最重要的内容。
      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是公文法规,却也不仅仅是公文法规,它在规定公文的文种和格式的同时,还对公文上签署盖章的权力人做出规定。而在公文上签署盖章是相关责任人履行权力和职责、赋予公文行政效力的关键活动,是依据国家权力分配、行政管理架构设计做出的规定。因此公文程式就与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密切联系,纵观整个民国时期,国家政治制度变化是公文程式调整的第一要因,每一次政治制度变化之后,都紧随出现公文程式的调整(表2- 1 民国时期政治制度变化与公文程式调整的密切关系)。
      事实也正是如此,几乎民国时期历次公文程式的公布都是伴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并以文种、公文盖印、署名、副署的规定体现对权力的制约变化,仅以历次发布的公文程式中对大总统令的盖印和副署规定为例: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1月6日即公布新的公文程式令,规定以大总统令公布法律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教令时,"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国际条约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预算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之任免时"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 。它们处处与临时约法相呼应,体现了对大总统权力的制约。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为了达到专制独裁的目的,以《"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国务院为政事堂,以国务总理为国务卿,废除责任内阁制,总统的权力得到空前强化,5月26日即连续公布了《大总统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府政事堂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公布官署公文程式令》,其中《大总统公文程式令》中规定,策令、申令、告令、批令等各项大总统令,一律盖用大总统印,由国务卿副署 ,从而不再受参议院和其他方面的制约。
      1916年3月袁世凯被迫撤销帝制,并于5月撤销政事堂,恢复实行责任内阁制, 5月4日,连续发布了《修正大总统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公布政府公文程式令》,其中规定,大总统公布法律、教令、条约、预算或发布其他申令或策令、告令、批令,盖用大总统印,由国务员副署。关系国务全体者,由国务卿及全体国务员副署,关系一部或数部者,由国务卿及主管国务员副署,关系国务卿主管者,由国务卿副署 。这些副署规定使得总统的权力再次受到制约。 
      1916年6月7日,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并于6月29日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7月29日发布了《公文程式》,规定以大总统令公布法律、教令、国际条约、预算、任免官吏,"除概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或会同主管或全体国务员副署外,其公布法律者,须声明国会议决。其宣布条约者,须声明国会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并由大总统署名","大总统咨国会文,须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副署" 。后来又于1917年11月6日再次发布公文程式,依照1912年11月发布的公文程式对公文的盖印和署名重新作了规定。
      1928年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和司法院五院组成,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11月5日又修正发布《公文程式条例》,除规定五院对于国民政府行文用"呈",对于各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行文用"令"以外,还规定,发布"令"、"训令"、"指令"和"布告"时,"国民政府经国务会议议决者,由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属于其他机关者,由各该机关之长官,或主席,或常务委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任命官吏时,"特任官及简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荐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委任官任命状:由各该机关长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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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对象
第二节 研究条件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及其性质讨论
第一节 程式及公文程式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 
第三节 民国时期公文程式的多次调整
第三章 民国时期公文的定义、属性认识及种类
第一节 公文定义的出现及主要类型
第二节 民国时期对公文属性的认识
第三节 民国时期公文种类划分
第四章 民国时期的公文文种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公文文种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公文文种
第三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公文文种
第四节 民国时期公文文种调整的重点
第五章 民国时期公文的署名、盖印、编号和记时
第一节 我国公文盖印和署名的历史源流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文的盖印和署名
第三节 民国时期公文的编号和记时
第六章 民国时期的公文纸式
第一节 公文纸式的变化
第二节 公文面页及摘由纸的设计
第三节 公文稿面的设计变化
第七章 民国时期公文文体和书写要求的转变
第一节 公文文体的转变
第二节 公文写作要求的转变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民国时期历次颁布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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