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骇人听闻的故事发生在英格兰的利物浦。2月12日,两个十岁男孩没去上学,而是在商场里偷了糖果和饮料,然后又到音像店里闲逛,偷走了几幅名人海报。在这个秋季学期,罗伯特·汤普森逃学49天,乔恩·维纳布尔斯逃学40天。对于两个男孩来说,2月12日这一天如同往常一样,可是他们想出的一个残忍计划改变了一切。他们从一位母亲那里诱骗走了一个两岁的孩子詹姆斯·巴尔杰,把他拖在地上走了15英里,用脚踢,用砖砸,最后用22磅重的铁棍打碎了他的头盖骨。两天后,警方找到了巴尔杰半裸的尸体。罗伯特和乔恩把击打过的尸体绑在铁轨上,路过的火车将其碾压为两截。经证实,受害者身上共有42处伤痕,面部留有犯罪嫌疑人的一个鞋印。
在英国,十岁的儿童已经可以面临刑事指控。但是根据英国的法律,在结案之前,不允许媒体报道涉案儿童的家庭背景和姓名。在乔恩和罗伯特11岁的时候,他们的案件开庭了。庭审在普雷斯顿进行,有一个12名成员组成的陪审团。
可以设想一下,一家英国电视台,遵守英国的法律,用儿童甲和儿童乙来报道案件的进程,而一家美国报纸却透露了被告的姓名及其详细的人生经历。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最令人不解的问题是作案的动机。是什么驱使十岁的男孩犯下如此恶劣的罪行?其他孩子的家长能否在他们自己孩子身上发现类似的苗头?事实证明,两个涉案男孩均来自残缺的家庭,生活贫困,有偷盗和暴躁的倾向。乔恩容易听从别人引导,他的一位邻居提供证言说,任何人叫他去朝别人扔石头,他都会照做。罗伯特六岁的时候,父亲和另外一个女人跑了,留下29岁的母亲独自抚养七个儿子。
英国和美国的新闻媒体都有各自的决策依据。英国媒体觉得应接受法律的约束,而美国媒体要满足读者的兴趣。法律在这里是唯一的标准吗?如果是的话,那么英国国内的法律具备国际约束力吗?如果新闻主管们按合理的道德规范行事,那么情形又会如何呢?
2001年6月,两个男孩已经18岁了,假释委员会允许他们被保释,同样的问题又出现了。由于害怕遭到报复,两个杀人犯都换了新的名字和护照。英国政府禁止媒体公布他们的新名字、住址或照片。但是人们普遍认为隐瞒他们的身份是不可能的,因为境外的媒体并不受英国法律的约束。
这个案件也没有终结。2010年4月,乔恩·维纳布尔斯已经27岁了,他因为违反假释规定而被警方拘押。对此事的第一反应来自詹姆斯·巴尔杰的母亲丹尼丝·弗格斯,她在微博上发布消息说:“想让大家知道乔恩·维纳布尔斯今晚在他应该待的监狱里,这样对我的儿子才是公平的。”英国政府拒绝透露乔恩重新入狱的原因,公共舆论的怒火即刻重新燃起。在CNN的“评论”栏目和BBC的在线评论上,报复的言论随处可见,对杀人犯过早释放的不解依然存在,对是否“曾经杀过人则是终身杀人犯”的争议没有停息,还有一些评论主张只有宽恕才是合理的。案件的审理法官曾经称这个罪行是“史无前例的邪恶与野蛮”,考虑到两个男孩的行为,没有人对此说法有异议,但很多人努力通过这个案件剖析整个英国社会的教育制度、宗教组织、社区及大众文化出了什么问题。
这个案例可以告诉我们如何进行好的伦理论证。道德思考是一个系统过程:先作出判断,再采取行动。英国电视台决定应该保护未成年被告,不应该公布其姓名。而美国报纸认为,对读者隐瞒信息是不对的,所以决定公布被告的姓名。作出这个决定的推理步骤是怎样的?一家报纸如何决定对或错,从而做或不做一件事情?
任何一个决定都会受到很多价值观的影响,我们需要找到并区分这些价值观,因为它们反映了对社会生活和人性的预设。我们在评价某一事物的时候,会考虑它的美学价值(如和谐、愉悦)、职业价值(如创新、守时)、逻辑价值(如连贯、适当)、社会文化价值(如节俭、勤奋)和道德价值(如诚信、非暴力)。我们通常会发现,我们选择的背后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价值观,它们渗透到我们行为所及的方方面面,促使我们做出具有倾向性的反应。
关于专业报道,新闻界就有很多价值标准,比如,迅速、质疑、独立。在利物浦谋杀案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公众、涉案家庭成员和新闻记者的价值标准是不一样的。这些价值标准和伦理准则一起为(英国的)电视新闻部门提供行为准则:不惜一切代价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在这个例子中,目的是确保审判的公平,为达到这个目的,英国电视新闻部门选择隐瞒被告的信息。
同样,美国报纸的结论建立在牢固的价值观基础上,也就是公众有权知道公共新闻的全貌,因此报纸的结论是:我们要把凶手的姓名和详细的背景公之于众。这个结论的价值观基础是什么?这份报纸强烈认同这样的职业价值:应该毫不犹豫地传播重要的信息,每个人都应该被告知真相。但是职业价值的表述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事实上,在对价值观的辩论中,为了决定哪些价值观更可取,必须找到一个伦理准则。在上述例子里,这样一个伦理准则可以是:“任何情况下都要讲真话。”
我们如果在做这样的分析的话,那么意味着已经开始考虑道德推理是如何进行的了。在这个案例中,对于应不应该公布凶手详细的个人信息存在争议,争议的原因我们很容易理解,可是我们还是会问自己:讲明真相重要还是保护隐私重要呢?有没有一些我们都会尊重的普世价值呢?比如讲明真相,我们应不应该为了保护一些人而不讲明真相呢?我们可以通过找到准则来进行伦理分析,这样很快就能创建一个相互关联的模型:我们首先评估总体情况,然后探寻促成决定的价值观,然后诉诸伦理准则,最后选择忠诚于哪个社会集团。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把精力放在辨别道德推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上,而不是放在某一决定实际有何优点的个人分歧上。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似乎源于讲明真相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两个准则之间的冲突,但是从中也能辨别出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忠诚归属。
波特推理图式
创造性伦理分析包括几个清晰的步骤。哈佛大学神学院的拉尔夫·B·波特教授创建了一个道德推理模型,我们把它引入对利物浦谋杀案的分析中。利用一个改编自波特教授的图式即波特图式(见图1—1),我们可以进一步详细地分析这个案例。波特图式提出的四个道德分析维度,可以帮助我们弄清楚大部分争议是在哪里产生的。通过这四个步骤,我们可以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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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接下来我们看一看在分析中如何使用波特图式。(1)首先,我们通过分析法律限制条款、绑架和谋杀的细节以及审判的情况,定义目前案例所处的情境。一家新闻机构(电视台)等到审判结束才播出被告的姓名和个人经历;与之相反的是,另外一家报纸在开庭后就决定尽其所能地为读者提供有关该案件的详细信息。这两家新闻机构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2)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问为什么。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价值观的不同。英国媒体注重法律秩序,而美国报纸的职业标准是不要隐瞒新闻。这家美国报纸驻伦敦的通讯员在詹姆斯·巴尔杰遇害后不久就从匿名来源掌握了凶手的个人信息。
可想而知,受害者的家人及其支持者想让公众知道,罗伯特和乔恩纵容自己犯罪,品质恶劣,残忍至极,但他们精神正常。在审判开始之前,这家报纸就已经完成调查,并且遵循了马上出版、绝不拖延的新闻编辑标准。然而,职业标准占据首要地位时,并不意味着能够排除其他价值标准存在的可能性。例如,在新闻传播中,对于公众人物——本案中未成年被告——的报道必须前后一致,否则读者和观众就不会再相信媒体的诚信。美国报纸的读者可能并不把公平审判当作至高的价值标准,或者把凶手仅仅十岁看作无关紧要的事实。而有关新闻传播的职业价值标准可能被认为是不人道的。每种价值标准都会影响到道德问题的话语和推理。(3)我们至少提到了两个伦理准则,本来还可以列出更多。电视台认为,利他原则意味着要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报纸则认为,讲明真相才是第一位的伦理准则。我们还会想起其他的伦理准则来,比如大多数受益原则,即便无辜的人(例如凶手的家人)遭受伤害,电视台仍不公布姓名。那么,渴望了解新闻的人们可能会觉得电视台太无能,所以得不到这些详细信息。(4)忠诚于谁的冲突显然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电视台声称要同情未成年罪犯,而报纸则声称不必同情罪犯,只需对广大读者负责。
从(波特图式)一个象限到另一个象限,我们最终建立行动准则。但是我们还可以更深入地对问题进行分析:把图1—1中的方框看作一个圆圈,再往前走一步。这一次集中分析伦理原则,下一次则着重分析圆圈中忠诚的定义。比如说,如果争论主要源自职业价值标准的不同,则在下一轮分析中,重点讨论价值标准那个象限的问题。我们常常不假思索地认为某些东西是有价值的;当与不易说服的人讨论我们未曾思考的问题时,可以让我们从更积极的方面批判自身。那家美国报纸真正把信息公开视为价值标准,可这是不是一个优先的、绝对的标准呢?我们经常真诚地恪守职业标准,但时常让这些标准接受质疑有利于其自身的成熟。在这样一个澄清与重新定义的过程中,每个元素都可得到更详细的思考,由此更深刻的见解得以与其他象限相关联。
选择忠诚于谁的问题通常需要最仔细、最彻底的审视。波特图式是一个社会伦理的模型,因此在我们作出最终判断或采取某一政策时,必须清楚准确地宣示我们忠诚的对象是谁。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动辄就把自己给欺骗了。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电视台的决定——保护法庭上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姓名或背景信息。做决定的人考虑的是谁?也许他们只是考虑自己。他们声称不希望增加被告的痛苦,也不希望增加被告家人的悲伤。他们说不愿造成伤痛,他们还说不愿引导人们去给被告贴上标签,或者过于纠缠被告的行为动机。他们似乎在表达这样的信息,即如果播出了含有被告信息的新闻,他们将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然而,我们再多反思一下,就会发现他们事实上可能并非忠于良心。新闻从业者究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保护他们自己?不报道姓名肯定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可是这个目的可能仅仅是新闻从业者让自己心安。他们貌似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感兴趣,貌似努力保护司法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隐私,减少流言蜚语。然而,我们必须重新面对那个关键的问题:他们所做的一切是为了谁?假如我们没有回到波特图式中的右上象限,没有更深入地质问他们对谁效忠,为谁服务,那么我们并没有充分地利用波特图式。
用同样的方式来考虑报纸的决定——讲明真相,公布姓名。如果报纸在报道本国案件时不隐瞒未成年人姓名,那么它有什么理由对国外案件例外呢?难道要因为一次次的例外让报纸信誉扫地吗?报纸的读者对报纸有某些期望,编辑和记者似乎要问一问读者的期望是否应该得到满足。但是为了满足短期的期望,报纸的决定会不会毁掉长期的信誉?报纸贡献社会的长远能力会不会遭到损害?读者的利益与涉案人的利益哪个更重要?
按照我们一开始的分析,报纸似乎并不关心未成年罪犯,它的首要任务是讲明真相,否则将失去广告商、读者和报社员工的信任。但是,报纸对读者的忠诚实际上可能同时惠及受害者和罪犯的家人。如果报纸准确地报道细节,这个悲剧的直接关联者就不再只是公众好奇的对象。这一悲剧事件的真相,也许最终让人们停止对罗伯特和乔恩的无聊猜测,终止对不细心的母亲和商场保安的闲言碎语。如果对波特图式中的忠诚象限进行充分考虑,或者对决策的过程以及决策后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我们就会遭遇并澄清类似的重要问题。
在作出道德决定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是选择忠诚的对象。正如上面几段的分析所表明的,认真考虑这一象限本身并不能消除分歧。真正的分歧可能在于谁会从决定中受益。真心服务社会的媒体人必须在不同的社会集团中作出选择:订户与观众,信息来源,政客,少数族裔,儿童,执法人员,法官与律师,等等。在他们的考量中,要考虑有血有肉、有名有姓的人,不是为了委婉和抽象而把他们称作公众、客户、观众或市场。在任何情况下,波特图式都是一种社会伦理的训练,而不是不带感情的智力游戏。任何结论必须经过社会现实的验证。当然,在作出合理结论的整个过程中,伦理准则是很重要的。然而,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媒体而言,明确根本的忠诚对象才是最为关键的。
除了仔细考虑波特图式中的每一步骤,我们还必须把方框看作圆圈,看作有机整体(见图1—2)。它不是一些随机的相互独立的问题,而是一个相互关联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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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现在,我们已经从第一印象转到解释案例中的各个方面。每个新闻单位都会在忠诚于谁的问题上表态。波特图式为我们进一步评测案例中的价值观和准则提供了一套程序。而且,它还可以用来选择方针政策,从而处理未来的类似事件。在此基础上,电视台或报纸可能会决定改变有关报道姓名和背景信息的政策。至少也能让编辑意识到,有一个体系可以为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一种方针路线。通过波特图式的四个步骤,媒体机构在面对诸如匿名消息、自杀报道、保密、庭审报道、广告欺诈之类的问题时,就能够确定或加强它们的指导原则。
可是我们仍然要面对最初的问题:哪家新闻机构的决定是正确的?由此引出应用这套方法时提出的中心问题:在作伦理决定时,有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道理或理论,以便我们可以从势均力敌的选项中作出选择?还是说伦理决策要与某个特定群体的道德与义务相一致?波特的循环模型因具有不断拓展的潜力,因此可以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见图1—3)。我们在详细讨论人们的价值标准和决策前需要确定忠诚的对象时,应考虑群体的道德标准。但是这些社会学的问题在波特图式中变得不是那么尖锐,因为波特图式将此诉诸明晰的伦理准则,认为不考虑伦理准则而作出的结论不具备道德合理性。令人遗憾的是,迫于现实的压力,媒体往往从第二象限(价值标准)直接行动,而忽略了第三象限和第四象限(伦理准则和忠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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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在这个案例中,从新闻编辑的标准看,无论电视台还是报纸,其决定都是正当合理的。两种价值标准都能站得住脚,都不过分。两家媒体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在西方社会都是被广泛接受的。通常,一家媒体公司采取一项道德开明的政策,而另一家却不守承诺、误导欺骗。不道德的行为在波特图式中不能证明其合理性。不过,在实际情况中,不同的价值标准本身都具备可信性。在这种情况下,利用波特图式,某个职业标准就可以合理地与另一个职业标准相较高下。
当第二象限中不同的价值标准都貌似合理时,通常在论证伦理学说的第三步就可以解决问题。最常见的是,某家媒体的新闻业务遵循明确的伦理准则,而另一家则根据第二步中的职业价值标准作出决策。但是这个案例涉及两个相关的伦理学说。利他的博爱原则主张在陪审团宣布未成年人有罪之前,不要公布个人信息以保护未成年人。而对于哲学家康德而言,讲明真相是绝对律令,根据这一原则,报纸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调查事实的真相。在这种情况下,两种不同的伦理学说似乎都与本案例相关,那么,解决该矛盾的方法可以是比较伦理学说本身哪个更恰当,或者借助形而上学与神学。
在剖析这个案例时,只有到第四步时才会出现适当的伦理选择。想要作出在伦理上完美决定的新闻机构,不能仅仅诉诸职业价值标准,也不能仅仅为相关的伦理学说进行辩解。尽管大多数案例最要紧的问题出现在第三象限的伦理准则上,但忠诚问题才是关键因素。在这个案例中,最重要的是要忠诚于悲剧的无辜受害者。那么,新闻机构怎样体现对巴尔杰家人的忠诚?报纸似乎是在利用巴尔杰家人的不幸,获取自己的利益——它忙于报道血腥的细节。是不是应该忠于自己?换句话说,报纸是不是可以忠于报纸的信誉,或能力,或好奇的读者而以少数人的痛苦为代价?在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民主社会,遭受痛苦的家庭难道不能通过公众确立的法定程序控制与自己有关的信息吗?难道应该把这一特权交给由自身议程控制的他者吗?
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作出选择的过程是最重要的。社会对媒体行业的要求常常是苛刻的,满是模糊不清社会的处境和相互冲突的忠诚。从业者必须迅速作出决定,没有太多时间反思。明白道德分析中的这些要素,能够提高我们的表达能力,从而提高我们对媒介伦理的思辨能力。通过了解社会伦理的逻辑,我们能够提高概念化的水平,从而增强在媒体实践中所作选择的长期合理性。波特图式提出的四个维度,可以指导媒体从业者和媒体专业学生形成规范的伦理,让他们避免陷入理念危机或混乱。
使用中的伦理准则
波特图式能够为我们分析这本书中的不同案例提供帮助。在利物浦谋杀案中,相关的实证问题很复杂,但是并非无法解决。关于商场的环境以及两个十岁的孩子中哪个更可恶,大家可能会有些争论,但是关于一些基本的细节,大家的观点是一致的:尸体在两天后被发现,以及嫌疑人在之后的24小时内被逮捕。因此,波特图式强调,我们必须永远认真地对待细节。
从不同角度理解现实事件往往会产生分歧。比如一家报纸秘密购买一栋建筑,开设一家酒吧,但真实目的是监视市政府官员的一举一动。对此,我们必须弄清很多细节问题,才能判定这家报纸是否涉嫌诱捕、侵犯隐私或欺诈。再比如,当讨论电视台对儿童的责任时,很多分歧涉及电视台的盈利问题,涉及在不破产的前提下,电视台能够提供多少高质量的免费电视节目。关于控制广告的讨论,往往在广告影响受众行为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我们常常争论,是否应该抛弃现有的传媒体制——以上这些争论通常都不是单纯的道德分歧。比如某个例子中,争论的双方可能都诉诸同一个功利原则——媒体机构应该尽可能提供最大的福利,而分歧可能仅仅是关于事实和细节,关于哪个方案更有效,等等。
另外,我们的价值观念需要区分开来并加以解释。通常情况下,多个价值观念会介入并影响决策过程,而我们不可能详尽地列出所有参与者所持有的不同价值观念。不过,对价值观念的关注可以使我们的决策免受个人偏见和一些未知偏见的影响。
价值观念构成了我们的参考框架,在框架内我们得以理解理论、决策和状况。有时候,我们的道德观相当于详细阐述过的伦理理论。比如,我们可能非常重视温和与怜悯,以达致态度和语言保持一致并有着严谨系统性的和平主义伦理原则。然而,当我们进入第三象限来检验这些原则的时候,那些可能影响我们判断的价值观念很可能会受到批判。比如,记者有时会为“公之于世”这个过程辩护——一旦公众完全了解整个事件,嫌疑人有罪无罪就昭然若揭。基于这一假设,记者将把对一个政治家的指控公之于众。这个职业价值观通常与真实、保护隐私等伦理原则相矛盾。
在将道德观念与媒体职业相结合方面,帕特里克·普莱桑斯做出了很大贡献。他认为,美国公共关系协会所采用的道德准则最实用。这个准则涵盖了对职业价值观的陈述。美国公共关系协会将道德观念定义为:“指导我们的行为和决策过程的基本信仰。”“宣传、诚信、专业、独立、忠诚、公平”是美国公共关系协会所确认的在公共关系实践中非常重要的职业价值观。
价值观念激励人们的行动。价值观念是人类所特有的标志。然而,我们的价值观念并不纯粹。我们倾向于自我保护,当违背道德原则的时候,我们常常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职业价值观寓于权力之中。新闻、法律、工程之类的职业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一般情况下,这些职业服务于自身的利益,而职业价值观通常都是高尚的。比如,电影制片人坚定地致力于呈现美学价值,而广告商致力于努力吸引观众。这里没有一种价值观念是纯粹的。在制度中,价值观是一些观念的混合体。这些观念经常需要被检验、质疑或纠正。波特图式中的第三和第四阶段(即“伦理准则”和“忠诚归属”)帮助我们批判性地思考从第二阶段所得到的冲突和不当的信号。
本书所采用的方法为先描述案例,后给予评价。这种方法试图阐明波特图式中的前两个象限。本书设计的案例分析将提供相关的细节信息,以及每种情境中可以考虑的其他建议。案例本身,特别是评价,阐明了在决策过程中主要人物所持有的价值观。
有时,评论会进一步延伸,并提供能够捍卫所作决定的伦理准则。然而,总的说来,这些准则或规范必须由读者自己提出来。为了协助读者完成这一过程,下一节将总结五种主要方案(参见“五种伦理原则”)。如波特图式所示,求助于能解决问题的伦理原则是道德推理过程中的重要阶段。人们常常看到报纸和广播在波特图式中走捷径,认为它们总是依据职业道德行事,实际上,它们在第二象限就决定了它们将要采取的行动。例如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中,《纽约时报》之所以决定刊登这一报道,是因为《纽约时报》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高于一切。在这个经典案例中,1971年年初,丹尼尔·埃尔斯伯格窃取了一些秘密文件,其中包含五角大楼对越南政策的评估报告,并向《纽约时报》披露了这些文件。虽然这些文件受国家安全保护,但由于看到美国政府对宪法的阳奉阴违与滥用,《纽约时报》认定美国人民拥有对这些文件的知情权。根据波特图式,我们认为,如果没有清楚地显示伦理准则影响了最终决定,那么任何结论在道德上都说不通。左边的两个象限(包括价值标准/观念)说明了实际发生了什么,右边的两个象限(包括伦理准则)说明了本应发生什么。左半部分是描述性的,而右半部分是规范性的。
我们所遵循的标准定义将确立价值标准这一行为深置于人类的意愿和情感之中。相反,伦理学则包括对道德问题的批判性推理。正如弗洛伊德在《图腾与禁忌》中所说,就我们所知,所有的社会都会提出理想的典范供人模仿,但是它们也会通过建立边界或禁忌将自己与其他文化分离开。图腾杆可能暗示这个部落相信狮子的力量或鼬鼠的狡猾是至高无上的。类似的是,诅咒不可接受的行为也作为仪式保留了下来。换句话说,确立价值标准成为我们人类作为道德存在之境况的一个方面,在日常情境中自动地表现出来。价值观念遍及人类经验的所有维度,甚至科学实验都充满了价值元素。与此同时,伦理涉及对神学和哲学的理解,以及思想史上对正义、美德、善等概念的讨论。伦理也强调推理能力和充分论证。
完善的道德推理,其目的是得出负责任的结论,从而指导有理可依的行动。下一部分将介绍几种伦理原则。在分析书中的案例时,如果对所给情境有益,这些原则在适当的地方就可以互相融合。理论来自于特定的历史情况,用于解决特定问题。没有一个理论可以为媒介伦理中的所有问题和窘境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我们要做的是指出哪种理论在哪种情况下最为有力。例如,在处理隐私时,博爱和关怀要比效用更有力。
历史上,伦理研究者确立了很多伦理原则。伦理研究者路易斯·霍奇斯将所有方案分为五项——以美德、责任、效用、权利和爱为基础的伦理理论。我们在传统中找出了其中四项最具影响力且经过时间验证的代表。例如,在契约传统中,约翰·洛克强调权利,约翰·罗尔斯是当代公认的主要理论家。犹太教和基督教所共有的博爱原则是一种普遍存在且具有历史性的伦理理论,这种理论以爱为基础。内尔·诺丁思的关怀伦理学是这一传统伦理理论的现代案例。本书也将儒家和伊斯兰教伦理学囊括在内,以鼓励其他传统中的研究。
这些经典理论不能当作标准,也并非不言自明、不含矛盾的真理——后面这种赞扬过于圆滑,忽略了主流理论所代表的文化力量。在本书中,理论家都是使用通俗的语言,而不是充当抽象的权威,这让我们能够独立地思考——依情况不同,采取批判或友好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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