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互联网监管机构权力职责的扩大和行政级别的提升,即国信办以政策协调者的角色集中统揽了此前由国务院各部门共同拥有的监管权力,成为最高级别的互联网监管主体,在逐步整合监管权力的基础上,为未来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这种强化监管权力的设计,是把实现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有序监管作为主要目标,试图重建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从而确保正确的舆论引导,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国信办通过推行一系列的运动式治理行动及采用柔性治理策略,借助媒体的公开报道,使互联网监管从隐秘转向公开,并努力进入制度化建设的轨道。但在原有的监管惯性影响之下,却不可避免地陷入缺少法治思维的制度困境。如在现行监管制度下,不仅体制内网站公开获得特权,体制外网站也在变相突破原有的规则而不受惩罚,甚至出现将特权和突破合法化的趋势。当下的互联网监管,制度仍在完善之中,实践却开始否定制度,显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互联网监管可能存在较大的反复和变革。
第三,正是因为在互联网监管上缺少法治思维,当下的互联网监管在实践中背离了现行规则和制度,从而使在新兴移动互联网领域实行法治化监管的需求更为迫切。除了沿袭此前的思路将移动互联网纳入监管范畴,并继续完善监管制度之外,还利用技术的特性来制定防范型的制度,而后者更有可能对未来的移动互联网行业形成决定性的影响因素。
因此,所谓的权力强化和制度建设可以归结为一点,即2012-2013年以来,我国的互联网监管本质上是一种更为强化的防控型信息管理制度,并带有强烈的政府主导色彩。互联网网站、互联网用户通常是被动型的监管对象,在整个互联网监管体系中没有获得平等的参与权。即使在突破新闻采访权时,商业性门户网站通过技术赋权争取了一定的博弈能力,但相对强势的监管部门来说,这种博弈作为一种“打擦边球”行为,随时有可能因为处于罪与非罪的边缘而“被纠错”——主导权仍然在监管部门手里。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传统媒体是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通过对媒体所有权的控制,党和政府实现了对信息传播的控制。而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技术,在改变信息传播模式的同时,也为信息传播的控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特别是互联网的去中心化信息传输架构,本质上就是一种对信息控制的反抗。①因此,对于向来实施严格信息管理的中国,这种挑战显得更为复杂:一方面,当前的互联网监管政策表明,“国家将网络视为新媒体,或者将网络媒体化,这样就可以将控制大众媒体的制度延伸到网络”;②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主流新闻网站如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都属于上市公司,不再像传统媒体那样由党和政府完全拥有所有权,因此,要在无法控制网站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控制,复制或者沿袭针对传统媒体的监管,必然要面对许多未知的困难。
从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趋势来看,2012-2013年以来,随着中央领导集体的换届以及中央决策机构所发生的变化,如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等,可以预见未来中国政治、经济及社会的改革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互联网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科技,也将对未来的社会变革有重要影响。有鉴于此,在总结此前互联网的监管经验并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未来的互联网监管或许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
第一,在制度建设上,将法治化作为实现互联网有效监管的首要和根本目标。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基本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立法方面仅有两个法律文件,即2000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总体来说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互联网监管要实现法治化,不仅要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既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能保持社会传播秩序的法律,还要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遵循并贯彻法治化的思维,在区分权力与权利、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实现互联网领域的真正法治。
第二,在管理机制上,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转变。近年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共产党正在经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型,原先由政府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在积极探索现代法治框架下的公共治理模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壮大了新媒体行业,腾讯、百度等国内互联网公司的市值目前已经进入全球前10名;另一方面也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舆论结构和社会心理。不仅中国网民人数已升至世界第一位,而且在技术的赋权下,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促进了公民社会的成长,从而使互联网公司及网民都获得了一定的博弈能力。因此,为互联网企业和公众赋予更多的平等参与、协调机会,推动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转向政府、互联网企业、公众(网民)等三方共同参与的治理,将更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及中国社会的改革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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