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法中部门利益的概念
一 部门利益
部门利益是当下社会生活中人们耳熟能详的名词,是人们用来观察分析当下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现象的常用概念工具,但是对于何为部门利益却又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目前,学界界定部门利益的常见思路是参照公共利益来界定部门利益。这种定义方法的优点是很容易抓住部门利益的本质属性,即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潜在的巨大张力和紧张关系,但是该方法的价值判断意味太浓,它在揭示部门利益的某些重要属性的同时也容易遮蔽另外一些值得关注的面向,这也正如哈特在评析法律的各种定义方式时所指出的那样:“这些说法就像一道道光芒,使我们看到了许多隐藏在法律之中的东西;但是这道光芒又是如此的耀眼,以至于使我们对于其余的东西变得盲目,因此使我们仍然无法对法律整体有清楚的了解。”
搞清部门利益的含义,必须先明确“部门”的含义,而界定“部门”又必须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参照系。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条条”与“块块”相结合的体制。“条条”与“块块”的权威说法来自毛泽东。1956年毛泽东在听取国务院第三办公室工作汇报时说:“我去年出去了一趟,跟地方同志谈话。他们流露不满,总觉得中央束缚了他们,地方同中央有些矛盾,若干事情不放手让他们管。他们是块块,你们是条条,你们无数条条往下达,而且规格不一。他们若干要求,你们也不批准,束缚了他们。”①毛泽东所说的“条条”是指中央部委,“块块”是指地方政府。此后,“条条”与“块块”就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习惯用语并且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现在一般来讲,“条条”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中的职能部门;“块块”是指各个层级的地方政府。②“块块”的利益就是地方利益,“条条”的利益即为部门利益。因此,本书中的部门利益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
二 立法中的部门利益
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就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通过立法所获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这里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概念,包括制定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中部门利益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利益,也就是部门占有的政治资源,主要表现为部门职权、政治地位等;二是经济利益,也就是部门占有的经济资源,主要表现为组织的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员工的薪金、福利等;三是文化利益,也就是部门占有的文化资源,主要表现为部门社会形象、部门声誉等。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从范围上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本组织的利益,也就是通过立法为本机关谋取的利益;二是本行业、本系统的利益,也就是通过立法为本机关所领导或指导下的系统或行业所谋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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