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民生发展报告:民生中国梦》:
2.3.4 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为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构筑和谐设计的基石。2006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促进教育公平”摆到突出位置,并强调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1.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受教育者权利的需要
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在实践中将教育公平与法律规范结合起来,保障受教育者在教育领域内真正享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法律条文赋予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实际上都能够在同等的程度上、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权利平等的形式化,无法保证一种实质的平等,甚至形式平等的背后,恰恰是实质的不平等。因此,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保障受教育者在实践中真正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
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有利于以“教育公平”作为法定伦理框架,评价并不断影响改善教育相关的公共政策与法律,建立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教育法》为根本、相关法律为依据、教育行政法规、条例为补充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践中,现有教育法律体系也表现出了一些不足。因此,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教育基本法、教育部门法等进一步完善。
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打破现有教育利益格局,彻底贯彻教育公平的理念,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当前,教育领域利益格局呈现多样化、不均衡态势。如不同地区教育发展不公平、城乡教育发展不公平、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重点校与非重点校之间不公平,这都违背了教育公平的理念和宗旨。
2.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和利益补偿机制与救济制度,严格教育执法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完备健全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法规纵向和横向结构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平衡、结构合理、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凡颁布一项教育法律制度,就应制定、实施与该法有关的不同层次的法规性文件与之配套,使教育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的、纵横交错的、切实可行的整体。
二是建立针对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的利益补偿机制。教育不公在很多时候并非源于人自身的勤勉或懈怠,而是源于人的自然存在环境或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失衡,比如弱势群体,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国家需要制定利益补偿机制,比如建立扶助农村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从政策和制度上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三是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正确规范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加强对教育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系统的日常督查作用。
四是加强教育司法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明确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纠正教育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关教育的调节、申诉制度,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及时妥善地处理教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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