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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及其中国意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34741
  • 作      者:
    陆洲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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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陆洲,男,1979年7月出生,湖北英山人,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2001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学方法论及立法学,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现主持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厅级项目,一项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厅级项目,并参与多项国家及省部级项目研究,参编教材《法学方法论教程》、《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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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范式是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的模型,也是指导现实法治建构的模式。当代中国并未形成一种统一明确的法范式,因此,法治现状存在着严重的工具主义倾向,急需法范式的转换与更新、重构与革命。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范式是为解决现代法律的危机而提出的,虽然建基于西方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作为解决我国法范式危机的重要参考。因此,《论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及其中国意义》在阐释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的基础上,试图建立一种沟通主义法范式,以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书稿首先以概念分析方法从对范式范畴的分析入手,揭示其含义、来源、特征、功能等诸多要素,在此基础之上引入法范式的概念。并以比较分析方法分析法学范式和法律范式之内在区别。以比较分析方法对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理论背景进行阐述,即对西方近代具有典型意义的两大法范式进行梳理与比较,指出其源流及旨要,进而阐述哈贝马斯对两大法范式的批判与总结。继而,以义理分析方法为主对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理论基础以及核心内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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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论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及其中国意义》:
  美国法学家沃尔夫冈·弗里特曼曾系统论述过福利国家的实质法范式。在福利国家时代,有很多人认为福利国家中政府权力的扩大会损害个人自由从而消解法治,但弗里特曼并不认可这种说法,通过对法治原则、法治和规划的关系以及福利国家经济职能的分析,弗里特曼详细阐述了其中原因。弗里特曼的法治原则是一种民主的法治观,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二平等的个人责任,即要求个人权利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保持平衡。福利国家意味着国家对于经济社会活动的规划和调控,因此,弗里特曼所讲的法治与规划其实就是法治和福利国家的关系。①有很多学者认为法治与福利国家的规划是互相冲突的,如哈耶克主张,法治是指政府的一切行动都要受到固定的和事前宣告的规则的约束,从而公民可以十分精确预见政府如何行使强制权力,而规划则使公民无法预见到政府的行为,所以规划与法治是不可共存的。②弗里特曼反对这种看法,他认为有效的规划的确会产生事先无法预见的行政活动,但否认行政机构的这种权力也就必然否认国家实行仁政和促进公民福利的巨大责任。何况即使在非福利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下,也存在大量以无法预见的行动无偿消灭私人权利的事情。因此,弗里特曼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要回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回到与哈耶克或基顿的法治概念相应的‘守夜人’国家太脱离现代民主社会的现实了”,①而是应该设法在福利国家中维护法治和个人自由。为此,他提出了五项原则:第一,要有用以防范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管辖;第二,规定一些肯定的标准作为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干预范围的界限;第三,对合法利益必须进行不可预见的干预时应给予合理赔偿;第四,政府活动的扩展必须要伴之以取消政府和一般公共权力所享有的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豁免权;第五,高级行政当局以及最终由议会行使对公共权力的监督。②简言之,弗里特曼认为福利国家中法治依然存在,但是法律应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并且应采取措施对福利国家中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力予以制约,从而更好维护个人自由。
  弗里特曼对于福利国家法范式另一个重要论述是关于国家的职能。他认为现代西方的经济制度已经成为一种“混合经济”,即除了私有制企业,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混合经济模式下,公私并存,每一部门都有自己的合法范围。法律的职能就在于保证双方都拥有公平机会,不容许一方扼杀另一方。在这里,国家就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国家通过国营企业直接参与经济或通过调节性控制对经济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国家作为提供者代表社会通过强行转移一定经济利益实现社会福利,同时国家行使国家权力时,必须在不同部门之间主持正义。也就是说,弗里特曼认为国家是两方面因素的结合,既是各种利益平衡的集中化权力中心,又是正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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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研究的缘由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反思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结构

第一章 范式与法范式
第一节 范式的内涵解读
一、范式的概念
二、范式的特征
三、范式的功能
第二节 法范式的内涵解读
一、法范式的概念
二、法学范式与法律范式辨异

第二章 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理论背景:对近代西方两大主流法范式的总结与批判
第一节 形式法范式解读
一、形式法范式的历史源流
二、形式法范式的意旨
第二节 福利法范式解读
一、福利法范式的历史源流
二、福利法范式的意旨
第三节 哈贝马斯对两大法范式的总结与批判
一、形式法范式的特征与缺陷
二、形式法范式的实质化
三、福利法范式的作用与缺陷
四、福利法范式的两种自救模式
五、走向程序主义法范式——以女性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

第三章 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理论基础:沟通行动理论与商谈伦理学
第一节 程序主义法范式的行动论基础:沟通行动理论
一、对行动的区分及沟通行动理论的提出
二、沟通行动与目的性行动之比较
三、沟通行动的理论要点
第二节 程序主义法范式的商谈论基础:商谈伦理学
一、对商谈的意义解读
二、商谈伦理学及其原则

第四章 程序主义法范式的核心内容:合法性问题
第一节 法律的有效性向度——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区分
第二节 基于商谈的权利体系重构:合法之法生成的横向保障
一、主观权利与客观法
二、人权与人民主权
三、对权利体系的商谈论重构
第三节 商谈论视域中的法治国诸原则:合法之法生成的纵向保障
一、对权力的沟通性重构
二、法治国诸原则: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纲领
第四节 程序主义法的两个阶段:合法之法生成的具体路径
一、第一阶段:公共领域的商谈
二、第二阶段:议会的立法商谈

第五章 程序主义法范式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语境下沟通主义法范式的建构
第一节 我国法范式述评及展望
一、追求自治型法范式的阶段:建立形式法治
二、由自治型向回应型法范式的转型: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第二节 沟通主义法范式的本体性阐释
一、沟通主义法范式的理性论基础:沟通理性
二、法的沟通性的具体表征:从法本体性的角度展开
三、法的沟通合法性
第三节 沟通主义法范式的过程性阐释
一、立法商谈
二、商议式司法
结语迈向沟通互动的法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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