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范式是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的模型,也是指导现实法治建构的模式。当代中国并未形成一种统一明确的法范式,因此,法治现状存在着严重的工具主义倾向,急需法范式的转换与更新、重构与革命。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范式是为解决现代法律的危机而提出的,虽然建基于西方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作为解决我国法范式危机的重要参考。因此,《论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及其中国意义》在阐释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的基础上,试图建立一种沟通主义法范式,以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书稿首先以概念分析方法从对范式范畴的分析入手,揭示其含义、来源、特征、功能等诸多要素,在此基础之上引入法范式的概念。并以比较分析方法分析法学范式和法律范式之内在区别。以比较分析方法对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理论背景进行阐述,即对西方近代具有典型意义的两大法范式进行梳理与比较,指出其源流及旨要,进而阐述哈贝马斯对两大法范式的批判与总结。继而,以义理分析方法为主对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理论基础以及核心内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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