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理理论
谈起委托代理理论不能不从契约论开始。契约是相关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在法律上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的协议。契约是随着人类社会交易行为的出现而产生的,因此,契约思想具有悠久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契约具有社会性、平等性、自由性、互利性、理性、过程性等原则,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受“契约自由”思想的影响,17世纪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一批思想家用社会契约说来解释国家的起源,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国思想家卢梭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一书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若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或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有权更换或推翻政府,其思想对现代社会民主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影响。
现代契约理论与经济学的发展存在密切关系,经历了古典契约理论、新古典契约理论和现代契约理论_二个发展阶段。古典契约理论与18世纪下半期兴起的自由主义古典经济学密切相关,认为契约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他们所签订的契约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涉,契约是个别的、不连续的,且具有即时陛。新古典契约理论源于19世纪70年代边际革命(即新古典经济学)的兴起,认为契约具有抽象性(契约是交易当事人反复摸索、,iN整的结果)、完全性(交易人是完全理性的,契约条款是完全的,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严格履行)、不确定性(实现帕累托最优均衡可以有不同的契约选择)。现代契约理论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发展起来的,从完全契约概念的假定出发,分析其与现实条件不一致的地方,认为在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代理人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无法签订最优契约。一些学者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认为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不确定性、交易成本、市场的异质性等原因,契约条款不可能是完全的,又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使得现代契约理论进一步完善,更切合现实情况。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tlleory)是现代契约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创始人包括罗斯(Ross)、威尔森(willson)、斯宾塞(Spteilee)等,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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