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分析
在历史学家看来,农业家庭经营形式的合理性不需论证,因为长期延续、久盛不衰的历史事实本身就不证自明。这样的认知方式自然不利于对事物的本质把握和理性分析。若要回答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合理性和张力机制,就必须从经济学、社会学、农艺学等多角度进行综合性内在逻辑分析。
(一)家庭生产组织形式适应了农业种植生产的种种特点
和工业生产相比较,农业种植生产大都具有生产空间广阔、劳动分散、过程漫长等特点,因此,农业生产不宜采取相对大规模的集中劳动形式。
首先,农业生产是依靠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的经济活动,劳动场域的广阔性、劳动行为的非定位性,极不适宜把劳动者强制集中在一起进行固定性的劳动,相反恰恰适宜进行个体的、自由的分散性劳动。
其次,农业生产劳动几乎不需要什么分工,整个生产过程都可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农作物生长的季节性、周期性、时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内作业比较单一,不可分割的操作少。这样,从充分利用劳动时间、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来考虑,农业劳动者之间分工较少。正如亚当·斯密所注意到的:“纺纱工和织布工,几乎都是个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个人兼作……”③而且,我们还注意到,不仅是手工工具时代,即便是到现代化大机器时代,农业生产工具几乎都是由个人操作,农业初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协作也往往只是简单协作。而简单协作“在许多人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时是优于独立劳动的,超过此范围,亦不过是“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机械总和”。④比如在缺乏现代机械化工具的条件下,需要组织数十人搬运巨石的建筑工程,或者共同作业伐木、铺路,等等。马科斯·韦伯将这种同质性劳动的简单协作称为“劳动的累积”。在农业生产中,一般不需要这种同质性劳动联合。比如,中耕锄草的劳动,假设三个劳动能力相同的人,一个人劳动两个工作日,和两个人并行劳动一个工作日的效果是相同的。况且,这还是在搭便车变量之外。
再次,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从而使小规模分散劳动得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投入可概括为三大类:土地、劳动、资本。资本投入又可再分解为两个亚类:第一类为机械动力性质的资本投入,像各类农用机械,其功能在于改善农地作业的物理过程,它的实质作用在于替代劳动;第二类属于农业生化性质的资本投入,如化肥、农药、良种和农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变农地生产过程的生化性质,其实质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劳动和农业生化类资本投入都具有易分性特征,都便于生产过程中的分散劳动。唯有机械类资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对生产规模有直接的要求,但也只是规模生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而且,作为生产要素和工具,也可以通过家庭经营形式的型塑去适应家庭规模经营。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积狭小的国家,大多发展起小型机械,或者推出机械出租服务项目等。因此,可以说,机械类资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能够碎分的。
正是由于农业生产要素的这种可分性特点,从劳动的客观对象上和物质条件上决定了它和个体家庭分散劳动经营形式的统一。当然,我们指出农业生产尤其是种植生产的分散性,并不是否定一定条件下,一些农业作物种植的规模经济。
人们通过长期的、细致的观察发现,农业种植的机械化大规模生产一般适宜于土地肥沃、地势平坦地区的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地势平坦,便于机械化耕作。比如,在我国的东北平原、华北平原,以及黄淮平原地区,都适宜于利用机械化、现代化手段进行大规模的小麦、玉米种植。因此,也使这些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得以更多地向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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