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文库: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研究》:
《罗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过程的飞跃。《罗马条约》明确了欧洲共同体的经济目标,即“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逐步使各成员国实行相接近的经济政策,促进整个共同体的经济协调发展,持续平衡地增长,增强稳定性,加速提高生活水平,使所属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起更密切的关系。”
《罗马条约》以建立共同市场为主线,具体规定了成立关税同盟,使商品在共同体内自由流动的步骤和措施,同时提出了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目标,并对主要经济社会政策特别是对内部市场、对外贸易、农业和交通运输政策的协调做出规定,协定确定了将要建立的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包括作为立法机构的部长委员会和议会,作为行政主管机构的欧洲委员会和作为司法机构的欧洲法院,以便从政治上对共同体的运行给予保证,使共同体一开始就成为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具有超国家性质的权力机构。
《罗马条约》与其他国际条约不同,既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也没有规定退出条约的程序,却有欢迎其他欧洲国家在适当条件下加入的条文。这表明了条约本身的开放性和条约起草人对推进欧洲联合的坚定决心,他们要把六国共同体看作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基础和起点而继续努力推进其前进。《罗马条约》开始了对成员国超出特殊部门的整体经济的一体化,使共同体内从交换领域到生产领域的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并成为日后内涵与深度不断扩大的欧洲一体化发展的基础。《罗马条约》及其确定的共同市场的目标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大进展。
(三)关税同盟的建立
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是《罗马条约》的核心。《罗马条约》不仅强调了关税同盟在欧洲经济一体化中的基础性地位,“共同体应以关税同盟为基础”,而且规定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要求与时间表。按《罗马条约》的规定,共同体成员国应当在12年的过渡期内建成关税同盟。建成关税同盟,即对内逐步取消关税和进口限额,对外统一关税税率。
在对内关税方面,《罗马条约》规定,从1958年1月1日到1970年1月1日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4年,完成削减成员国相互间的关税的目标。第一阶段为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月1日,第二阶段从1962年1月1日到1966年1月1日,这两个阶段各削减30%的关税,余下的40%的关税将在第三阶段全部削减完毕。由于关税削减计划进展顺利,1960年5月,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加快削减内部关税的步伐。1968年7月1日,整个削减内部关税的计划全部完成。除了削减内部关税外,各国也开始放宽对内贸易限额,实现对内贸易的完全自由化。1961年底,对内贸易限制基本取消。
在对外关税方面,《罗马条约》第9条规定:“(共同体各成员国)应在同第三方国家的关系上采取共同的关税率。”各成员国要将管理关税的权力上交共同体,由共同体负责制定对非成员国的“共同海关税则”,并依据“共同海关税则”管理对非成员国的关税。在实行统一税率、统一商品分类目录、海关估价和统一商品原产地四原则下,在共同对外关税上也采取了差别关税的做法。对来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属于共同体联系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商品一般适用特惠税率;对来自订有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商品适用优惠税率;对来自共同体普惠制方案受惠国的商品,一般适用普遍优惠税率;对来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成员国或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适用最惠国税率;对来自其他国家或上述国家超限额的商品,则适用普通税率。
由于各成员国的关税保护程度差别很大,因此各国都希望按照本国现行税率来制订共同对外关税,以保护本国利益。如果按照高税率国家的水平制定共同对外关税,就会影响到低关税国家对第三国的贸易;如果按照低关税国家的水平制定共同对外关税,则会影响高关税国家的国内生产。为了兼顾各国利益,六国协商的结果是根据各国的状况将六国分成4个关税区。其中,法、意、西德各为一个关税区;荷、比、卢为一个关税区,将4个关税区在1957年1月1日实际实施的关税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共同税率。各成员国逐步向这个共同关税率靠拢。经过十年半的分阶段调整,各国于1968年7月1日实现了对外关税率的统一,比条约规定的时间提早了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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