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缺位
(1)组织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
目前,我国正处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初期,关注点更多的是集中在组织数量的增加和农户的参与度上,而组织内部的运作机制和经营实力则关注的较少,由此造成了组织带动能力弱和市场竞争力不强的局面。具体表现在:一是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多以松散型为主,以契约或产权结合的紧密型经济实体少;二是多数合作组织表现出“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的特征,缺乏带领农民闯市场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属于典型的短命组织;三是组织业务单一,服务内容狭窄。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例,据农业部资料统计,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占79。6%,从事购买服务的占15。1%,从事销售服务的占23%,从事资金服务的占7。9%。可以看出组织业务多局限于技术、信息等服务方面,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的组织和资金服务的组织较少。四是组织的创立和运作依靠龙头企业和经营大户的多,依赖政府支持的多,而拥有自己的加工销售链条、中介服务组织和知名品牌的组织很少。
(2)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
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已基本覆盖农业生产各环节,但仍存在服务水平不高、机制不活等问题。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层次较低,带动力较弱,覆盖面不广。加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收益较低,自身积累能力不足,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差,技术服务手段相对落后,总体服务水平不高,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服务管理不够规范,特别是农业技术、信息、金融和保险服务缺乏,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公共服务机构供给不足,服务能力不强,尚不能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依托力量。专业服务公司实力较弱,农村经纪人队伍规模小、组织松散、管理不规范,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现有社会化服务在农业生产各环节分布不均衡,尤其是产后环节的服务较为薄弱,无法满足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需求。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职能分工不明晰。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和营利性服务组织之间的角色经常串位。原本应由农业技术部门承担的职责却往往推给乡村集体,政府农业技术部门时常插手营利性组织或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的职能。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投入支持不足。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缺乏完善的支持配套政策。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由于缺乏良好的市场监管机制与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部分地方社会化服务组织侵害和剥夺农民的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制约了农民的利益实现。
(3)农业生产组织发展还不规范
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专业化程度不高,经营理念落后,制度建设不规范,各类组织的规模经营、能力提升、资源共享的机制尚不完善,多元化农业生产组织尚未形成。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大多数是孤立的微观组织,区域性的联盟组织较少,因而缺乏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组织内部缺乏成文的规章制度,治理机制不健全,常常是产权不清,管理运作不规范。具体而言,在组织成员管理上,随意性较大,缺乏基本的准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成员加入组织的凭证和身份证明;在产权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和生产经营组织的产权划分不清,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不够明确;在财务处置上,部分组织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没有公开或根本没有财务账目;在民主管理上,虽然一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监事会、理事会等机构,但大部分机构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组织运作与管理随意性较大。此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地方政府的过度依赖也是造成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缺乏的直接原因。例如:一些农业生产组织挂靠在政府的农委、科协、农技站、供销社等职能部门和实体上,或在组建之初就依赖政府,从而形成组织的经营服务内容由政府规定或者政府过度干预的局面,一般而言,政府管理的越多越具体,组织越缺乏自我管理的主动性,组织治理机制越缺乏生存的土壤。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