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政策引导
早在2008年11月,苏州市委、市政府便将“建立土地资源增值收益共享机制”作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提上日程,要求基层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土地资源,推动农村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探索如何建立宅基地置换机制和土地资源增值收益共享机制。鼓励农产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住房置换成股份合作社股权、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
推进农产进城进镇、集中居住的主要措施之一便是实施土地置换政策,即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和农民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并允许建设用地先占用后平衡。通过土地征用、政府定价、委托代建降低成本,建设集中居住区。置换形成的增量土地,原则上按照4:2:4比例分配,即40%用于农民居住安置,20%用于新型工业化,40%用于发展服务业,其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现代农业、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为了稳妥地搞好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置换商品房工作。2009年苏州市委市政府提出,要“鼓励农产积极参与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工作,让农民在置换过程中获实利得实惠,确保置换后农民的居住环境变美好、生活品质得提升、长期收益有保证、社会保障更完善。通过建立置换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促进城乡之间土地要素的流动,改善村镇用地结构,优化各类用地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2009年,苏州市委、市政府专门出台了《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该意见不仅详细阐述了推进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基础条件、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还提出了“规划先行,总量平衡;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农民自愿,鼓励创新;先建后拆,先拆后得②”的置换工作四项基本原则。
顺利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工作,关键是要做到两个平衡,一是资金平衡;二是用地面积平衡。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对如何实现资金平衡和用地平衡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关于资金平衡,该意见提出:其一,各级政府要多渠道、多途径筹措置换资金,建立“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其二,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各级政府应该安排一部分资金以及银行融资,此外承接置换商品房建设任务的相关公司应先垫支部分资金,以此组成启动资金。其三,取得挂钩指标的镇,将挂钩指标用于工业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土地净收益部分用于被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其四,用地单位使用挂钩指标的,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各项规费均留县级市、区政府,专项用于置换工作中村庄等用地的复垦整理项目和被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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