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同签下后,一面建厂房、购设备,组建生产流水线,一面借用橡研所的设备仪器开始试制样品。从此,韩琨开始了长达一年之久的艰苦试制历程。他每逢星期六下班后,就直接从市区乘公交,经闵行渡江赶到钱桥,路上至少要花二至三小时。一到厂,他就投入紧张的工作,常常干到后半夜才上床休息。他不仅要负责工艺设计、指导安装、技术培训,甚至还要亲自打料、试模,无所不为,直到星期天傍晚乘上末班车返沪。有时星期天走不了,第二天清早,厂里用货运车送他到西渡过江,坐公交车,直接赶到所里上班。从其受聘至案发约有二年时间,他把所有节假日全用在为钱桥试制密封圈上了。律师算了一笔账,他共花了100多个日日夜夜,奔波了一万多公里的行程。1980年4月,生产流水线建成,同年12月,微型密封圈终于试制成功,产品质量得到上海微型轴承厂的认可,开始批量生产。第一批产品出口创汇8万多美元,一个连年亏损的企业,从此起死回生。当年创利8万余元人民币,连续三年共盈利70余万元,不仅收回全部投资,还为企业积累了资本,使100多名职工有了正常收入。企业领导为了答谢韩琨等外聘人员为企业作出的可贵贡献,便向工业公司和公社党委申报并获得批准,对韩琨等有功之臣颁发3300元贡献奖,以示鼓励,其中韩琨得到1200元。韩妻陈红哲被安排为驻沪业务联络员,月薪70元,外勤补贴每月18元,以解决韩家生活的实际困难。
不料,这些微薄的报酬成了韩琨“犯罪”的证据。1981年秋,全国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开始。橡研所领导十分敏感,即把韩琨作为打击典型推出,令其“停职审查”。消息很快传到钱桥,刘书记得知大为震惊,立即把我和厂支书马才章找去问原因,我们告诉他是因为接受我们发的奖金而被视作经济犯罪时,他大感不解地说:“这是经公社党委批准的贡献奖,怎么会视作受贿罪呢?有错也应该由我们党委负责,不应该追究他个人责任。那我全社聘了80多名退休师傅和科技人员,不都要成为经打对象了吗?我这个党委书记不就成了最大的行贿者了吗?实在叫人不可理解。”不久,橡研所领导向全所员工宣布,剥夺韩琨从事科技工作的权利,下车间实行监督劳动,并向检察院控告韩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动用所内资料、原料及设备仪器,进行配方、打料、硫化测试,为外单位试制微型轴承密封圈,从钱桥获得非法所得,其妻陈红哲又从钱桥领取挂名工资等罪行。长宁区检察院立即受理、立案,派人前往钱桥橡塑厂翻看账目,草草摘录几个数据后就算取证结束。于12月25日向长宁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规定,韩琨已构成受贿罪,要求法院予以严惩。紧接着检察院就抄了韩琨的家。
当抄家消息传到我耳朵里时,我立即用电话告知正在县里参加三级干部会的党委书记刘正贤和公社管委会领导谢水官,他们叫我和厂支书马才章立即赶到县政府招待所商议,决定由刘书记亲自带我们连夜赶到韩家去探望安慰和安置生活。当我一手推开韩家门时,屋内灯火全无,一片漆黑,只听见大哭小叫,全家不吃不喝,室内抄过家后,一片狼藉。当刘书记伸手握住韩琨两手时,这位年近半百、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同志,像一个受了极大委屈的孩子,一下子呜咽抽泣起来,口中反复念叨:“刘书记,这次我必定要进牢房了……可是我爱入身体不好,还有两个孩子在读书,厂里生产上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你让我怎么办啊!”刘书记以极为负责的语气对韩琨说:“韩工,你放心,万一像你说的那样,我们保证照顾好你的家庭,生活费我们每月送来,家中有什么事,尽管找我们驻沪办事处。等你出来后,我们把你接到钱桥,继续担任技术顾问,只要你愿意全家迁居钱桥,保证给你们安排好工作和生活。”一席话换来了韩氏夫妇的连声谢谢。抄家的第二天,韩琨去橡研所上班,所保卫科就通知他“从今天起你去检察院'上班”'。从此,他每天早出晚归到检察院接受所谓“审讯”,长达十多天之久。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