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分析过,农村居民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就业一居住空间行为模式的选择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受教育程度越高则其进行就业空问行为选择的能力就越强,其选择机会就会越多。然而,目前农村的普遍现实情况是很多青年人初中毕业之后就开始就业,一方面很多家庭对教育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与个体的学习能力有关。因此,对于大批的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村居民而言,此时,其就业空间行为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其劳动技能,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居民更容易在附近的村镇企业或城镇地区获得就业机会,其就业空间选择的活动性将更大。例如,周铺村的服装培训学校为其培养了大批的技术工人,这些具有服装裁剪缝纫技术的农村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在周铺或仓埠街上的服装厂就业,也可以选择更远距离的就业地点;丛林村的不少男性农村居民也因为具有金属焊接等方面的技艺而较容易在各地找到就业机会。因此,在农村居民普遍接受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一定的劳动技能或就业技能培训,将增强其空间选择行为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其从传统就业模式向城镇就业模式转变,进而实现其向迁移模式、城市居民转变的城市化过程。
在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就已明确提出“培养新型农民”的战略任务,并对“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进行了宏观部署。2006年,新型农民培养工程全面启动并初见成效,当年国家财政安排培训资金l亿元,率先在全国10000个村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订单培训和定向就业培训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养工程,接受培训的村民累计达到350方人次(陈二厚等,2006)。今后,中央到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强化新型农民培养工程的示范效应,充分调动农村居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提高培养实效,增强农村居民的就业空间选择行为能力。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速农村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
农村居民的法制、民主观念淡薄,以及维权意识不强等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空间博弈能力,并强化了其弱博弈主体的地位。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加速农村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农村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包括法制观念、民主观念、居住观念等。
首先,应加速农村居民法制观念的转变。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然而,农村居民一户多宅的情况却一直较为普遍,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也了解到一些村民仍有一户多宅的情况,说明目前农村居民对于土地国有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当淡薄的。对此,政府部门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权威。同时,也要针对农村交通、通信等条件相对较差,村民居住分散的特点,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使农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既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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